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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7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8]8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海盐县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度,全县各镇(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中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住院费用补偿率达4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比例达到20%以上。

    (四)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五)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县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全面实现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报,方便参保群众,提高管理水平。

    (六)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县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八)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二)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三)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及其子女

三、参保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含学生)原则上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区)、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城乡中小学生办理参保手续办法,由各镇(区)和所在学校共同商定,教育系统应予以大力协助。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为218元,不同参加对象的具体筹资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个人出资80元、村集体资助3元、县财政资助55元、镇(区)财政资助48元、省财政补助28元、中央财政补助4元。

(二)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及其子女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个人出资80元、县财政资助 98元、省财政补助40元。

(三)企业中非本地户籍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其子女,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税前列支。对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出资 80 元,县人口计生局资助88 元;县财政资助50 元。

(四)城乡居民中的五保户、“三无”户、低保户、特困户、单独施保和纳入残联定补及民政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负责解决。

(五)对县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县财政按村级组织应承担资金的50%给予补助。

(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个人出资和村集体资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缴纳截止日期为20081215。县、镇(区)两级财政资助部分的资金于2009630日前2009930日前分二期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七)合作医疗基金按月基金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

(八)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全额留转下年度使用。对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额在财务处理上进行分镇(区)核算,结余的分镇(区)滚存,当年出现超支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的镇(区),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未达到95%的镇(区),超支部分由镇(区)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偿办法  

 海盐县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小病普通门诊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

(一)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起付线统一为500元,按列报费用5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55%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5%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在本年度内住院补偿累计最高为70000/人,在校学生最高为120000/人。

(二)小病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报销范围仅限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支付的医药费用。报销标准限定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金额为,县级医疗单位不超过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不超过8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60元。报销标准县级医疗单位按列报费用 15 %计算,其中中草药费用按20%计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站按25%计算,其中中草药费用按30%计算。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在本年度内小病普通门诊报销累计最高为500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对患有恶性肿瘤、慢性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纳入社区系统管理的精神病等五种慢性病参保患者,其后续治疗的门诊费用按列报费用 35%补偿。

(四)继续扩大补偿范围。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实行定额补助300元;对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肺结核治疗定点医疗单位因肺结核病规则期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凡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报销范围。

(五)为鼓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就近就医,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意识,凡在本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住院者,补偿标准上浮5%,在本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0%(其中在海宁市人民医院、海宁市中医院、王店人民医院、平湖二院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5%);凡在本县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5%

(六)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者,可享受2008-2009年度免费健康体检。

(七)具体结报手续与程序由海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区)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和城乡一体化的考核目标;县卫生局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及工作的开展,定期收集、统计分析有关数据;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县审计局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登记和缴费工作;县劳动保障局做好城镇应参保对象的统计和确认工作;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对象的宣传发动、统计和确认工作;县民政局要及时做好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强化宣传。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会议、黑板报、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三)优化措施。一是完善缴费办法。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农民签订数年期的合同或协议,实行与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经费类似的扣缴、缴费卡代缴等方式;也可积极尝试在固定时间段,农民主动到村集中缴费的办法,方便农民缴费。二是完善管理办法。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纳入县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卫生部门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三是扩大资金筹集渠道,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合作医疗保险。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各镇(区)合作医疗结报点固定在当地镇(区)政府内便民服务窗口,有专职经办人员,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五是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日每日开放服务等形式,方便参保农民报销。加强医疗机构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六是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和检查考核,规范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的要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完善信息化管理,全面实现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报。

()加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六)本意见由海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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