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海盐县企业应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三届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海盐县企业应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海盐县“一城三地”建设,打造信用海盐,防范和化解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进一步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倡导设立企业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县总商会为企业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总商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基金的业务操作指导、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县内亿元以上规模企业出资组建企业应急救助基金,基金筹集规模为5000万元。成员企业出资金额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对设立的应急救助基金予以支持。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基金首期认缴30%,其余部分由企业、财政各自出具承诺,如有需要,在一周之内出资到位。
第四条 当成员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可申请基金救助:
(一)成员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后转贷过程中出现较为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
(二)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可的由于其他突发性事件导致企业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第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收到困难企业提出的应急救助申请,应及时对企业经营状况、资金运作状况等进行调查,对困难企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按照风险紧急程度给予一定的基金额度资金周转。
(二)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困难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沟通联系。
(三)对于兼并重组方式处置风险的,应急救助基金认缴额较大的企业享有优先参与风险企业兼并重组的权利。
第七条 各镇(区)、县经贸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