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及各种捐款等)和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的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含项目法人,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根据县审计局的授权,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工程结(决)算审计报告。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招管办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联系人的工作,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具体办法由县审计局制订。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局按计划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
㈠项目报批、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情况;
㈡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
㈣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㈤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情况;
㈥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㈦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㈧竣工决算情况;
㈨投资效益情况;
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县审计局提供下列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㈠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设计文件、概预算、投资计划及建设用地、规划、环评等项目审批资料;
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合同文件及招标投标资料;
㈢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及工程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等工程技术资料;
㈣工程计量支付签证单、索赔报告、奖惩记录、竣工结算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建设单位内审报告等工程结算资料;
㈤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㈥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㈠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㈡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㈢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㈣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㈤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㈥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县审计局查清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组织审计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概(预)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应当将委托审计项目报送县审计局。
社会中介机构对受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中发现有关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向县审计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阶段、不定期地出具跟踪审计报告或者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跟踪审计意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项目考核管理的依据。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回访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执行采纳情况;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县审计局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审计局可以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对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采用的审计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县审计局规定。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