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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活动打击非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区)、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发〔2008〕177号)、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建公〔2008〕368号)、海盐县建设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小液化气供应站点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建〔2008〕18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液化气非法充装、运输、经营等活动的联合打击专项行动。现将《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活动打击非法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各镇(区)、有关单位在打击活动中予以积极配合。

                               

  

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活动

打击非法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打击无证经营、违法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巩固前期整治成果,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嘉兴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9号)、《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液化气非法充装、运输、经营等活动的联合打击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为2010年整规活动的巩固打下基础,特制定本联合执法方案在全县范围执行。

一、组织领导

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镇派出所)、县城管办、各镇(区)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行动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落实此次专项行动。

二、工作目标

1、联合执法,打击非法活动。通过多部门配合、多县(市)联动,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打击非法充装、经营活动,查处一批非法运输的车辆、取缔一批非法储存经营网点、打击一批影响较大的非法经营人员,有效遏制混乱局面,为规范经营创造条件。

2、对照要求,督促规范经营。对已取得《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嘉兴市燃气供应站核准证》的单位、个人,督促其按照《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综合经营单位做好配送服务、供应站点做好送气服务(具体内容见附件)。

3、相互配合,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打击专项行动,锻炼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能力,根据行动的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2010年小液化气行业整规活动的打击巩固阶段打好基础。

三、打击重点

一是非法经营:未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嘉兴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核准证》的供应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和《上岗证》的人员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二是非法运输:未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相关部门认可)的运输工具及人员要求运送液化气钢瓶的;

三是非法充装:未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进行充装活动的单位、个人,跨区域、超范围充装液化气的活动,充装超期瓶、报废瓶以及非法倒灌、分装等行为;

四是经营不规范: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单位、个人在充装、运输、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时间安排

1、落实行动方案、建立行动小组:

12月8日12月10日,召开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共同组建成行动小组,商议确定打击行动行动具体方案。

2、集中打击行动阶段:

12月10日12月31日

3、长效打击阶段:

2010年1月1日

五、职责分工

1、县建设局:负责专项打击行动的总体协调、实施。

2、县质监局:规范液化气充装、气瓶检测、气瓶标记以及液化气质量、销售的管理。

3、县交通局负责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瓶装液化气的予以查扣和处理。

4、城管办、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网点进行查处,对抗拒行政执法、暴力抗法人员的有效控制、处理。

5、县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对非法储存液化气的网点进行查处。

6、各镇(区):配合联合执法组,对本镇(区)内非法经营行为信息提供、后期管理等。

7、新闻媒体配合联合执法行动的宣传报道,取得社会舆论支持。

六、工作要求

1、落实专人负责: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具体执法人员,组成联合行动组织,随时配合专项打击行动。

2、严惩非法行为: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查处的液化气钢瓶(包括空瓶、满瓶)及其他非法物品一律没收,并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对涉案的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扣和处理;对涉及提供车辆、雇佣他人从事非法运输、销售液化气的,从严查处;对涉及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3、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打击,针对我县瓶装液化气行业现状,制定出台一系列管理制度,落实联席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联合执法平台,为以后进一步巩固整规成果、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打好基础。

4、加强宣传报道:通过电视、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横幅、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向广大居民进行宣传,使之了解非法经营的危害、提高安全用气意识,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5、部门间相互配合:一是本县各相关部门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非法查处及相关案件的移交查处工作,配合完成此次专项打击行动;二是与上级管理部门及周边县(市)、区加强沟通联系,对本县范围内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如跨区域充装、经营等情况,要及时与上级管理部门及周边县(市)、区相关部门沟通,寻求跨区域联合执法等处理办法。                                

附件:一、《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

、《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


附一:

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

一、设施标准(引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

 

气瓶总容积(M3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  Ⅰ、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以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  Ⅰ级瓶装供应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8.6.4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Ⅰ级站

Ⅱ级站

            气瓶总容积 (m3

 

10~≤20

6~≤10

3~≤6

1~≤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0

民用建筑

15

10

8

6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5

20

15

12

道路(路边)

主要

10

8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城镇设计规范第8.5.2条的规定;

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8.6.4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二、行业服务标准

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液化气充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15KG气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气瓶充装量为49.0±1.0KG

气瓶充装时,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

YSP-15气瓶残液量不大于1千克

YSP-50气瓶残液量不大于2.5千克。

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液化气实瓶标注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

(二)液化气充装量。

(三)气体质量承诺。

(四)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应对液化气气瓶进行保洁,交给用户使用的气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

不得向用户销售其他企业标识的液化气气瓶。

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应履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的义务,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

提供用户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接到用户液化气泄漏报告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保持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使用明火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及时或与用户约定时间内上门处置。

三、人员标准

从业人员上岗应培训,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统一。

四、管理标准

建立便民服务制度,并上墙公示。

建立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并有台帐。

建立交接班制度或碰头会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或参加演习。

语言举止文明,履行便民服务。

执行退残制度,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

燃气销售明码标价,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设置并公示投诉电话,做好记录、办理、回复等台帐,回复率达100%

工作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空、实瓶分类排放。

供应站(点)区域内无违章搭建及有碍安全的建筑。

不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并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

禁火区等重点部位、设备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送气工运输工具应完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职工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附二:

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

项目

内容

              

一、

基本准入条件

合法性

必须符合《嘉兴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布点规划》(2007-2020),并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嘉兴市瓶装燃气供应站核准证书》。

稳定性

由本燃气经营企业保证长期有效的气源供应。

可靠性

按照《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的规定》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和投保安全生产险。

二、

基本生产经营要求

设施

标准

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嘉兴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核标准》要求。

行业

服务

标准

1、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2、液化气充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15KG气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气瓶充装量为49.0±1.0KG

3、气瓶充装时,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YSP-15气瓶残液量不大于1千克YSP-50气瓶残液量不大于2.5千克

4、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液化气实瓶标注下列内容:⑴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⑵液化气充装量;⑶气体质量承诺;⑷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5、应对液化气气瓶进行保洁,交给用户使用的气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

6、不得向用户销售其他企业标识的液化气瓶。

7、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8、应履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的义务,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

9、提供用气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接到用户液化气泄露报告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保持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使用明火等安全措施,并于接到报告后及时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上门处置。

三、

基本管理规范

“四框”上墙

瓶装燃气供应站核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服务质量承诺书、明码价格牌在醒目位置入框上墙。

制度

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日常记录台帐,包括:⑴安全管理组织体系;⑵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制度;⑶操作岗位安全责任制;⑷钢瓶出库、入库检查制度;⑸钢瓶安全管理制度;⑹钢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⑺安全巡查(入户检查)制度;⑻消防器材维护制度;⑼充装计量制度;⑽事故应急处理制度;⑾责任追究制度;⑿安全教育制度;⒀职工上岗培训制度;⒁防泄漏、防火、防爆制度;便民服务制度;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或碰头会制度;退残制度。

项目

内容

              

三、

基本

管理

规范

人员

管理

1、供应站必须配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户内检修工,并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2、上岗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履行便民服务;

3、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岗位证书或有效证明;

4、上岗人员必须按时营业,坚守岗位,做到岗位不脱人;

5、送气上门做好入户检漏工作。

车辆

管理

1、送气车辆实行定点管理、每个供应点配置相应数量的送气车;

2、送气车辆必须统一标志、按序编号;

3、送气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相应的有效证件;

4、送气车辆应完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钢瓶

管理

1、钢瓶实行定点充装,直属管理;

2、把好钢瓶检验关、对不合格钢瓶应予调换、并对用户耐心说明;

3、对用户钢瓶必须及时清洗,保持钢瓶外观清洁;

4、接受用户钢瓶时应认真校对瓶号及供应证;

5、提供用户满瓶时应填定瓶号,并随瓶提供充装合格证;

6、钢瓶应集中堆放在供应站点内,必须分区堆放。

诚信

管理

1、必须公开计量标准、气质标准,设置并公示报修、投诉电话,做好记录、办理、回复等台账,回复率达100%

2、燃气销售明码标价,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3、执行退残制度,设置公平称,接受用户监督;

4、接到报修电话,应在1小时内上门服务(或按预约时间),并认真填写报修记录;

5、对用户实行回访时,必须入户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6、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7、不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环境

管理

1、工作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空、实瓶分类排放,不得占道经营;

2、供应站(点)区域内无违章搭建及有碍安全的建筑。

消防

管理

1、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并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

2、设备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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