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区)、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发〔2008〕177号)、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建公〔2008〕368号)、海盐县建设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小液化气供应站点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建〔2008〕18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液化气非法充装、运输、经营等活动的联合打击专项行动。现将《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活动打击非法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各镇(区)、有关单位在打击活动中予以积极配合。
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活动
打击非法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打击无证经营、违法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巩固前期整治成果,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嘉兴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9号)、《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液化气非法充装、运输、经营等活动的联合打击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为2010年整规活动的巩固打下基础,特制定本联合执法方案在全县范围执行。
一、组织领导
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镇派出所)、县城管办、各镇(区)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行动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落实此次专项行动。
二、工作目标
1、联合执法,打击非法活动。通过多部门配合、多县(市)联动,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打击非法充装、经营活动,查处一批非法运输的车辆、取缔一批非法储存经营网点、打击一批影响较大的非法经营人员,有效遏制混乱局面,为规范经营创造条件。
2、对照要求,督促规范经营。对已取得《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嘉兴市燃气供应站核准证》的单位、个人,督促其按照《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综合经营单位做好配送服务、供应站点做好送气服务(具体内容见附件)。
3、相互配合,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打击专项行动,锻炼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能力,根据行动的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2010年小液化气行业整规活动的打击巩固阶段打好基础。
三、打击重点
一是非法经营:未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嘉兴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核准证》的供应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和《上岗证》的人员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二是非法运输:未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相关部门认可)的运输工具及人员要求运送液化气钢瓶的;
三是非法充装:未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进行充装活动的单位、个人,跨区域、超范围充装液化气的活动,充装超期瓶、报废瓶以及非法倒灌、分装等行为;
四是经营不规范: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单位、个人在充装、运输、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时间安排
1、落实行动方案、建立行动小组:
2、集中打击行动阶段:
3、长效打击阶段:
五、职责分工
1、县建设局:负责专项打击行动的总体协调、实施。
2、县质监局:规范液化气充装、气瓶检测、气瓶标记以及液化气质量、销售的管理。
3、县交通局负责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瓶装液化气的予以查扣和处理。
4、城管办、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网点进行查处,对抗拒行政执法、暴力抗法人员的有效控制、处理。
5、县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对非法储存液化气的网点进行查处。
6、各镇(区):配合联合执法组,对本镇(区)内非法经营行为信息提供、后期管理等。
7、新闻媒体配合联合执法行动的宣传报道,取得社会舆论支持。
六、工作要求
1、落实专人负责: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具体执法人员,组成联合行动组织,随时配合专项打击行动。
2、严惩非法行为: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查处的液化气钢瓶(包括空瓶、满瓶)及其他非法物品一律没收,并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对涉案的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扣和处理;对涉及提供车辆、雇佣他人从事非法运输、销售液化气的,从严查处;对涉及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3、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打击,针对我县瓶装液化气行业现状,制定出台一系列管理制度,落实联席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联合执法平台,为以后进一步巩固整规成果、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打好基础。
4、加强宣传报道:通过电视、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横幅、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向广大居民进行宣传,使之了解非法经营的危害、提高安全用气意识,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5、部门间相互配合:一是本县各相关部门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非法查处及相关案件的移交查处工作,配合完成此次专项打击行动;二是与上级管理部门及周边县(市)、区加强沟通联系,对本县范围内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如跨区域充装、经营等情况,要及时与上级管理部门及周边县(市)、区相关部门沟通,寻求跨区域联合执法等处理办法。
附件:一、《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
二、《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
附一:
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
一、设施标准(引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表
名 称 | 气瓶总容积(M3) |
Ⅰ级站 | 6<V≤20 |
Ⅱ级站 | 1<V≤6 |
Ⅲ级站 | V≤1 |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表
名 称 | Ⅰ级站 | Ⅱ级站 | |||
气瓶总容积 (m3) 项 目 | >10~≤20 | >6~≤10 | >3~≤6 | >1~≤3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5 | 30 | 25 | 20 | |
民用建筑 | 15 | 10 | 8 | 6 | |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25 | 20 | 15 | 12 | |
道路(路边) | 主要 | 10 | 8 | ||
次要 | 5 | 5 |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城镇设计规范第
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至少应配置
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二、行业服务标准
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液化气充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气瓶充装时,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
YSP-15气瓶残液量不大于
YSP-50气瓶残液量不大于2.5千克。
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液化气实瓶标注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
(二)液化气充装量。
(三)气体质量承诺。
(四)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应对液化气气瓶进行保洁,交给用户使用的气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
不得向用户销售其他企业标识的液化气气瓶。
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应履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的义务,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
提供用户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接到用户液化气泄漏报告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保持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使用明火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及时或与用户约定时间内上门处置。
三、人员标准
从业人员上岗应培训,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统一。
四、管理标准
建立便民服务制度,并上墙公示。
建立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并有台帐。
建立交接班制度或碰头会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或参加演习。
语言举止文明,履行便民服务。
执行退残制度,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
燃气销售明码标价,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设置并公示投诉电话,做好记录、办理、回复等台帐,回复率达100%。
工作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空、实瓶分类排放。
供应站(点)区域内无违章搭建及有碍安全的建筑。
不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并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
禁火区等重点部位、设备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送气工运输工具应完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职工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附二:
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
项目 | 内容 | 具 体 要 求 |
一、 基本准入条件 | 合法性 | 必须符合《嘉兴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布点规划》(2007-2020),并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嘉兴市瓶装燃气供应站核准证书》。 |
稳定性 | 由本燃气经营企业保证长期有效的气源供应。 | |
可靠性 | 按照《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的规定》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和投保安全生产险。 | |
二、 基本生产经营要求 | 设施 标准 | 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嘉兴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核标准》要求。 |
行业 服务 标准 | 1、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2、液化气充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3、气瓶充装时,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YSP-15气瓶残液量不大于 4、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液化气实瓶标注下列内容:⑴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⑵液化气充装量;⑶气体质量承诺;⑷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5、应对液化气气瓶进行保洁,交给用户使用的气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 6、不得向用户销售其他企业标识的液化气瓶。 7、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8、应履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的义务,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 9、提供用气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接到用户液化气泄露报告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保持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使用明火等安全措施,并于接到报告后及时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上门处置。 | |
三、 基本管理规范 | “四框”上墙 | 瓶装燃气供应站核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服务质量承诺书、明码价格牌在醒目位置入框上墙。 |
制度 管理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日常记录台帐,包括:⑴安全管理组织体系;⑵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制度;⑶操作岗位安全责任制;⑷钢瓶出库、入库检查制度;⑸钢瓶安全管理制度;⑹钢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⑺安全巡查(入户检查)制度;⑻消防器材维护制度;⑼充装计量制度;⑽事故应急处理制度;⑾责任追究制度;⑿安全教育制度;⒀职工上岗培训制度;⒁防泄漏、防火、防爆制度;⒂便民服务制度;⒃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查制度;⒄交接班制度或碰头会制度;⒅退残制度。 | |
项目 | 内容 | 具 体 要 求 |
三、 基本 管理 规范 | 人员 管理 | 1、供应站必须配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户内检修工,并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2、上岗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履行便民服务; 3、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岗位证书或有效证明; 4、上岗人员必须按时营业,坚守岗位,做到岗位不脱人; 5、送气上门做好入户检漏工作。 |
车辆 管理 | 1、送气车辆实行定点管理、每个供应点配置相应数量的送气车; 2、送气车辆必须统一标志、按序编号; 3、送气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相应的有效证件; 4、送气车辆应完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 |
钢瓶 管理 | 1、钢瓶实行定点充装,直属管理; 2、把好钢瓶检验关、对不合格钢瓶应予调换、并对用户耐心说明; 3、对用户钢瓶必须及时清洗,保持钢瓶外观清洁; 4、接受用户钢瓶时应认真校对瓶号及供应证; 5、提供用户满瓶时应填定瓶号,并随瓶提供充装合格证; 6、钢瓶应集中堆放在供应站点内,必须分区堆放。 | |
诚信 管理 | 1、必须公开计量标准、气质标准,设置并公示报修、投诉电话,做好记录、办理、回复等台账,回复率达100%; 2、燃气销售明码标价,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3、执行退残制度,设置公平称,接受用户监督; 4、接到报修电话,应在1小时内上门服务(或按预约时间),并认真填写报修记录; 5、对用户实行回访时,必须入户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6、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7、不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环境 管理 | 1、工作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空、实瓶分类排放,不得占道经营; 2、供应站(点)区域内无违章搭建及有碍安全的建筑。 | |
消防 管理 | 1、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并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 2、设备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