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海盐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新社区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新社区(含各镇新市镇社区)规划点内建造联立式住宅、独立式住宅和多层公寓,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各镇新市镇社区规划点内的多层公寓房占地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新社区规划点内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未利用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
第四条 申请进入农村新社区建造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现有住宅所在地属新农村建设规划撤并点,需易地重建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
(三)因自然灾害,原有住宅需要重建或易地建造的;
(四)现有住宅属旧、危房,确需重建或易地建造的;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建设用地不予批准:
(一)申请的住宅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点的;
(二)现有住宅符合农村新社区(或新市镇社区)规划,原有住宅属保留建筑,且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建设用地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再申请建造住宅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造住宅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造住宅的;
不具备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情形包括:
1、夫妻离婚未满3年的;
2、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家庭人员中有农村居民子女,父母要求单独申请建造住宅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造住宅条件的。
第六条 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进入各镇新市镇社区规划点内建造,为此实行分区管理:
(一)申请进入新市镇社区建造的:联立式住宅或独立式住宅最高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二)申请进入农村新社区建造的:联立式住宅或独立式住宅最高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三)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入各镇新市镇社区选择公寓式置换用房的,置换公寓式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具体由各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农村新社区(或新市镇社区)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新市镇社区公寓式置换用房建设用地还需办理土地转、征用手续,由镇人民政府参照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公寓式置换用房由镇(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程序:
(一)农村居民申请在农村新社区规划点内建房的,应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将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面积予以公布;申请在新市镇规划点内建房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讨论公布后统一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居民在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城、镇规划区内)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后,持《海盐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呈报表》报镇(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三)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还需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布。
第九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到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未享受福利分房或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等证明材料。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住房占地面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农村拥有合法住宅但不属于农村居民的人员(房在户不在),不得申请建造独立式住宅或联立式住宅,但自愿拆除原有住宅并进行复垦的,经向住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并逐级上报批准的,可在各镇(区)新市镇社区内选择多层公寓进行置换,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
第十一条 进入各镇新市镇社区选择置换房(多层公寓或联立式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签定自愿申请注销宅基地并书面承诺今后无论分户、婚嫁等任何原因都不再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 在各镇新市镇社区中建造的置换用房(多层公寓或联立式住宅),必须用于“两分两换”中的房屋置换,各镇(区)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改作商品房出售。农村居民如转让公寓式置换用房的(仅限于国有划拨土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转让房子外,还应有一套住房保障自住,人均面
积不少于
(二)转让时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市场评估价补
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农村新社区(或新市镇社区)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应当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造前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村经济合作社办理注销原宅基地的相关手续;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农村宅基地复垦获取的周转指标优先用于置换用房的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现代农村新社区建房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制度由镇(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会同镇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农村居民建房批准的建设用地,未经镇(区)国土、镇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放样的,不得开工建设,施工人员不得进场施工,擅自施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以应在新建住房前拆除旧房而未拆除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各镇(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新社区住房建设用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依法行政,镇(区)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城规划控制区、大桥新区及南北湖风景区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政发[2008]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