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海盐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县城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盐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的实施对象:
(一)因城市规划、功能布局调整需要或自身扩大再生产需要外迁的城区工业企业;
(二)县政府指令外迁的城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应的范围:
位于海兴路以南、01省道以东、环城南路以北和老沪杭公路以西的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该区域外因其它原因政府限期需外迁的企业。
第四条 县政府批准列入外迁计划的工业企业用地和企业自行申请外迁并经县政府批准的工业企业用地,由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土地储备中心按《海盐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县城建设规划、三产规划、土地收储计划、旧城改造计划、经营性和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制定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年度实施计划。企业应按县政府确定的外迁计划有序实施。
第五条 为鼓励城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按计划外迁,被列入外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外迁或安置:
(一)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安置在县经济开发区杭州湾跨海大桥新区或其他镇工业功能区的,由县政府按原用地面积结合原土地区位级差,并根据企业实际外迁实施情况给予奖励。
按县政府公布的海盐县基准地价等级,并按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迁建任务的企业,原用地为一级工业用地的,每亩奖励12万元;原用地为二级工业用地的,每亩奖励为9万元;原用地为三级工业用地的,每亩奖励为7.5万元。
对未按规定期限且滞后一年完成外迁任务的企业,按与其相对应的土地级差奖励标准核减三分之一。
对未按规定期限且滞后二年完成外迁任务的企业,按与其相对应的土地级差奖励标准核减二分之一。
(二)城区工业企业用地规模不足5亩或合法建筑面积在
选择县经济开发区杭州湾跨海大桥新区或其他镇工业功能区的标准厂房,其土地级差奖励政策标准,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选择县城科创园内标准厂房安置的,其产业必须符合科创园的相关条件要求,其土地级差奖励政策标准,按企业原用地等级与安置用地等级,实行级与级之间的差额奖励。企业自愿缩小安置面积的,其对应建筑面积结合土地面积则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第六条 对工业企业外迁用地,县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或镇工业功能区、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享受入区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 考虑城区工业企业外迁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今后在本规定第三条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办工业企业,现已存在的工厂企业不允许新增土地、新建厂房,只允许工厂企业在原有基础上适度进行技改。
第八条 对未列入外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进行技改、又因规划控制不予批准的进退两难型企业,可选择租赁镇工业功能区内的标准厂房,政府予以政策优惠。如企业租赁厂房因不能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外迁申请,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盐政发[2004]4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