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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绿色安全、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农业稳步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繁荣和谐,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浙政办发〔2015〕87号、浙财农(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

  (一) 推进“两区”绿色发展。为提升农业园区发展层次,通过竞争性立项,以奖励方式,重点扶持一批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精品园,奖励比例为投资额(审价金额,下同)的45%。对通过县级验收的特色农业精品园,奖励5万元。

  为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创意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八鲜采摘游基地和农产品集散地等建设项目,按园区立项方式和奖励标准给予支持。对成功创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示范点给予12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相关政策依据县粮食生产意见执行。

  (二)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投资新、扩建,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其生产设备、设施(不含土地购置费,下同)投资额20万元(含下同)以上,经批准立项的,按实际投资额35%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

  对招商引资或浙商回归项目,经批准立项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 强化金融支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发展生产的贷款,经贷款机构审核,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给予2.5%贴息,最高10万元。

  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县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由县财政每年按农业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机构,经认定,给予农业贷款保险保证日均余额的1.2%保费补偿,最高150万元。

  二、完善流转奖励机制,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一)流转奖励。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含,下同)以上,且单个主体流入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的,按2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到期后继续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按1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流转风险保障金等。

  (二)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对各镇(街道)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和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年终评选结果,分别给予2-4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运作。

  (三)鼓励组建土地专业合作社。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获农经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强化土地流转风险管理。继续实行县、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风险保障资金,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上年新增(不含到期后继续流转的)土地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安排,并列入县、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县财政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30%标准提取。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保证金由经营业主按不少于300元/亩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村提取和经营主体交纳的风险保障金由镇(街道)统一建立专账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土地流出农民实行就业援助。承包土地全部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大龄人员(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经镇(街道)证明、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按盐政办发〔2009〕94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完善土地流转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农户承包地全部流出并期限10年以上的,在土地流转期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照无地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的,经镇(街道)审核,可享受无地居民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后不再作调整。

  三、创新体制机制,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一)壮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新建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县“十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并每家奖励3万元。

  加大农产品宣传推介,增加市场竞争力。对参加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单位,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2万元展位补助。对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宣传推介、八鲜采摘、农业节庆活动的镇(街道)和部门,经申报同意,给予3-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积极推进农家乐发展

  培育农家乐精品项目。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当年获得省级精品项目的村,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市特色村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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