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管理,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规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2月20日
海盐县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规划管理办法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管理,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二种类型是指建设项目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通过选址论证,经论证通过后,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的依据。两者均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心城区和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选址论证。
三、适用原则
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等,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县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
下列建设项目需进行选址论证:
(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公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二)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的非工业项目,由相关主体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由相关主体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四)其他列入《海盐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中《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由建设主体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五)其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六、前置文件
开展选址论证,应提供建设意向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拟收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七、前期准备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前应准备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单位(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应负责做好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下列拟建设内容,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时应具有相关可行性依据:
(一)属于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海盐县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建设项目的;
(二)拟占用现状农保地实施成片大规模开发的;
(三)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内,或者在与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相邻的土地上开展选址论证的;
(四)建设内容处于环境敏感地段或对现状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视建设内容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
八、选址论证主要内容
主要论证内容:应对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开发强度、允许建设的范围等进行论证(属于存量建设用地,应对土地是否适合二次开发,二次开发的开发强度等进行论证)。
选址论证还应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现状的土地使用、建筑性质、公共配套、市政设施、交通条件、环境状况等情况开展调查。
选址论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明确与建设用地相关联需同步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实施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地块内或地块周边建筑有日照时限要求的,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专篇。其中住宅用地日照影响分析,按不设置配套公建的情形分析。
(三)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专篇。
(四)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管理办法》要求,对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五)对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条件进行论证,确定合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以及不同建设内容的规模,明确地下空间连接通道的位置及出入口。
(六)道路、管线等线性市政工程应论证其功能、作用、范围、与周边地块的关系,并就现状、规划情况提出针对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