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我县防违、控违、拆违工作,实现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管控和治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筑,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防违、控违、拆违并举”的思想,对新增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采取零容忍态度,应拆尽拆;对存量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按照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一)武原街道应当发挥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作用,做好违法建筑的网格巡查和防控工作,依法组织县城县城中心城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
武原街道要与各社区居委会签订防违控违责任书,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对辖区内的开放式住宅小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武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配合武原街道实施违法建筑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加强和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武原街道的协作,完善住宅小区违建巡查制度,建立联合巡查制度。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通过政策制定、完善标准规范等方式,预防和减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搭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涉及违法建设的监管,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将小区违建巡查和装修登记纳入企业行业管理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应发挥“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不动产首次、转移和抵押登记前应核查有无违建情况,否则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