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8〕13号),根据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实际情况,现对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安置基准面积的规定
安置基准面积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不作核准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一)住宅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基准面积。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辅房,其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评估补偿,同住宅相同方法处理。
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原有合法房屋拆除后新建的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建房日期、家庭人员状况等,经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定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占地部分的建筑面积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
(二)住畜混建
住宅与畜舍同期混合建造不能区分且均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其中符合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作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三)在建房、未建房
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在建房,被拆迁人拆迁时可作如下选择:
1.选择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按在建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原有应拆除的旧房不作补偿。其中核准安置基准面积时,按在建房实有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在建房尚未结顶的最高按二层计。
上述选择不得重复交错。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未建房,按被拆迁人现有住宅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和各项奖励。被拆迁人已缴纳的审批建房费用由拆迁人给予退偿。
二、非主体建筑的处理规定
(一)畜舍
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畜舍,其符合盐政[2000]6号文件批准条件的占地面积部分评估补偿按建安成本补偿;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建造或加层的建筑面积无论同期或分期,均作违法建筑处理。
(二)附属结构
附属结构的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其高度不同,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三)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结合剩余批准的使用年限和成新评估补偿,不注明使用年限的按2年计。
(四)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新建围墙(围护)不予补偿。
三、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
各类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有效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县拆违政策处理,拆除费用和残值处理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安置基准面积的规定中手续不全建房情况除外。
四、被拆迁人的认定
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安置时,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镇、村书面证明,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拆迁人。
有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合法建房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拆迁人的,以实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合并至确定为被拆迁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不作计户标准。
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被拆迁人分立的依据。
被拆迁私房分次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在首次拆迁时就确定选择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在后次拆迁时享受的安置基准面积与各项优惠政策与前次合并计算办理。
五、拆迁中涉及人口的计算规定
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对各类补助费涉及人口计算时,作如下规定:
(一)非农户口
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户籍在被拆迁范围内,且未享受过县内有关优惠购房政策或待遇的(主要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廉租房或货币分房等),在拆迁实施时,可作补助人口计算。
(二)独生子女
在册的未婚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三)义务兵、在校学生
服役义务兵、在校学生作为补助人口计算。
(四)承租人
承租人不作补助人口计算,租赁关系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六、对各类农机具、畜牧自行处理的补助规定
被拆迁人现有大型农机具,能提供购置凭证且自主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补助款500—2000元;被拆迁人各类农机具和畜牧自行处理补助标准按人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5人以上的,每一被拆迁人补助900元,3—4人的,每一被拆迁人补助800元,1—2人的,每一被拆迁人补助700元。
享受补助后,上述农机具和畜牧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