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巩固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各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全面摸清,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形成;涉及人口密集区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完成搬迁、关闭或转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自动化控制能力持续增强,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海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进度安排和协调,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内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安全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加强统筹协调。在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基础上,建立海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充实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同时,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要求,落实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职责。(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9月前完成)
2.强化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一是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和县级部门三定方案,明确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二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梳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事项和职责边界。(由县安委办、县编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9月前完成)
3.依法推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一是建立企业履行法定职责量化考核标准,开展企业履行法定职责督查考核。二是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员工人数在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安全总监,2017年底配备到位。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制订年度危险化学品执法计划,依法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完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一是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在“平安海盐”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考核权重,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二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要求,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责任。(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持续推进)
(二)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
5.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风险。一是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的主体责任。二是依据《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 参照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风险数据采集规范,指导对所属行业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工作。三是各镇(街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内相关单位全面履行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和数据填报义务。(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前完成)
6.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一是在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分级管理的安全风险数据库。二是涉及重大风险及跨区域风险的重大危险源、高危化学品、城镇燃气、油气管道、危险货物运输等建立分类管理的安全风险数据库,并将相关数据资料融入全省数据库。(第一项由县安委办牵头,第二项由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前完成分级数据库,2018年12月前完成分类数据库)
7.发挥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的作用。一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推进全县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建设,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整合。二是依托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大数据平台,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数据平台。三是督促企业和危险货物托运人认真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严格执行“一书一签”要求。四是利用平台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8.推动企业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一是督促企业利用嘉兴市隐患排查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二是配合省行业主管部门,探索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及时记录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三是利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各类危险化学品消耗基础数据,通过进出物料平衡,模拟计算企业各类危险化学品库存数量,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的工作。(第一、三项由县安委办牵头,第二项由县安监局、县经信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三)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9.统筹优化产业布局。一是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明确海盐县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负面清单。二是严格执行海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运输干道,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第一项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牵头,第二项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持续推进)
10.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提升工程。一是按照“原地提升、搬迁入园、停产关闭或转产停业一批”要求,一对一明确企业治理方案,结合“退散进集、退低进高”,加大推进力度。二是对处于人口密集区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实施搬迁、关闭或转产,其它不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除属于配套企业或在工业园区内之外,原则上也实施搬迁、关闭或转产。三是加大化工园区(集聚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治理力度,海盐经济开发区新材料及化工园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退低进高”,园区内化工企业严格按要求实现存量提升,降低区域安全风险。四是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五是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管理示范化和班组安全管理规范化活动。六是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活动。(第一、二、三、四项由县安监局、县经信局牵头,第五、六项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持续推进)
11.加强危险化学品园区风险管控。一是督促各镇(街道)按照《海盐县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六类重点企业清单,定期开展化工园区(集聚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二是加快推进化工园区物理封闭和电子封闭相结合的封闭化管理和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实现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检查执法的高效联动,海盐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三是深入开展各类油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12.加强重大危险源和跨区域安全风险管控。一是参照省级部门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安监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管控,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实现全覆盖,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全过程管控。(第一、二项由县安委办牵头,第三项由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和县公安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