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力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51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6〕54号)修改补充如下:
一、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相关内容
具体删除内容为:“(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修改第六条第三款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