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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机制,规范有序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不断完善“依法有偿、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流转机制,大力引导经营权有序流转并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原则。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原则。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循序渐进引导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使政策措施符合生产实际,获得群众认可,取得实际成效。

  二、工作机制

  (三)土地流转方式。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农户可自主流转,也可委托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土地流转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特色村和特色镇及优势产业带的发展。土地流转后,应由流入方自主经营,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包给任何其他人经营。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承包期(2028年底)。

  (四)引导奖励机制。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对当年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增流转土地100亩(含,下同)以上,且单个主体流入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2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到期后继续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1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流转风险保障金等。

  (五)准入审核机制。土地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入方应根据资金实力、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技能、设备、管理经验、经营人员等方面提出可行性方案。各镇(街道)应建立土地流转准入审核专家库,专家库由县、镇(街道)农技人员和村(社区)相关人员组成,在审核前通过抽签确定专家组成员。凡原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新增土地流转的,由镇(街道)建立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评审组组织专家组进行土地流转准入审核,并由评审组填写《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见附件),根据评审组审核意见办理土地委托流转手续。本意见发布前,农户已与村(社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并已由经营主体经营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流转手续(风险保障金按新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六)适度规模经营机制。土地流转应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在县域范围内新增或到期后土地流转经营总规模应予以控制:粮油种植按评审组审核确定的A、B、C类别,分别在1000亩、500亩、300亩左右(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蔬菜种植初次流转的在50亩以内,已具有种植5年以上经验的在100亩以内;林果种植的在100亩以内;食用菌种植在20万平方尺以内;其他特色产业根据实际情况由县、镇(街道)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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