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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内河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内河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内河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内河专业渔民利益,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妥善解决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内河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全县各镇(街道)内河渔场。

  (二)实施对象:全县各镇(街道)渔场在册户籍的专业渔民(以发文之日在册户口为准),具体参照《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内容

  (一)对各镇(街道)渔场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进行合理补偿后,由县政府一次性收回其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并注销外荡水面使用证。渔业固定设施由所在镇(街道)统一组织拆除,清退全部固定渔业生产活动;原专业渔民捕捞作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渔民实施基本生活保障。人力社保部门指导镇(街道)做好专业渔民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同时会同镇(街道)做好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工作。

  (三)加强水域长效管理。收回渔业使用权后的国有水域不再进行养殖,实行属地管理,全部下放至各镇(街道),并由各镇(街道)负责水域的保洁管理;县渔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审核)该水域内簖网、围网养殖等固定渔业生产活动;如特殊需要(如:休闲渔业等)进行养殖,需经所在镇(街道)、县水利、县渔业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明确渔场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各镇(街道)组织所属渔场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制定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处置集体资产。

  (五)渔场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完成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渔场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制定的渔场,由所在镇(街道)撤销渔场建制,纳入当地社区居委会管理。

  (六)分类解决专业渔民的住房问题。由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因场施策,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妥善解决。

  三、政策措施

  (一)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参照《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二)以发文之日为实施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年龄及身份界定基准日。

  (三)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专业渔民,须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签订《海盐县专业渔民分流安置协议》并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后年度增长部分由个人承担,待遇享受时间相应顺延。

  (四)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收回补偿费:按确权水域每亩1200元补偿,其中,水域使用费每亩720元,固定渔业生产设施(渔簖、网箱、围网等)补偿费每亩480元。船网工具(渔船、网具等)不作处置和补偿。各渔场及渔民个人对外发包、出租等形成的相关设施,由渔场及渔民个人自行负责清理处置。

  四、实施条件与原则

  1.条件:由渔民户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后,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实施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

  2.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整体”的原则,以渔场为单位统一办理。

  五、操作程序

  1.形成决议。要求一次性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实施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渔场,要按照“依法、自愿、整体”的原则,提交经渔民户主(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形成要求参加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服从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收回的决议。渔民户主(代表)大会应当由本渔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渔民户主(代表)大会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提出申请。经渔民户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渔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要求批准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参加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申请。

  3.审核批复。渔场的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向县政府提出对所属渔场实行一次性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实施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实施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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