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8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4号)以及上级有关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镇(街道)养老机构(敬老院)新建、改造、提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全面实施镇(街道)养老机构新建、提升、改造工程,确保到2020年底前新增床位10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500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和改造项目,相关镇(街道)要及时与发改部门对接,在2017年列入前期项目,2018年开工建设,到“十三五”期末,各镇(街道)均建有一所形象佳、功能全、质量优,医养结合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且达到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三星级以上标准,使我县养老机构的整体形象、护理能力、医养融合和服务质量等得到有效提升,为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工作
(一)合理规划,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
1.规模适度。各镇(街道)要按照不少于辖区内老年人总数的2%-2.6%规划养老服务床位,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就地城镇化建设等政策对本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规划好养老机构建设,新建养老机构选址应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公共服务设施;未建有养老机构(包括养老机构不达标)的镇(街道)和已建养老机构但床位数未达到床位考核标准的,可选择选址新建或在原址扩建,建筑面积要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之规定严格执行。
2.完善设施。养老机构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实行生活区与活动区、生产区分设,“三无、五保”老人与社会寄养老人生活区域相对分离,除生活必备设施外,应设有康复室、阅览室、棋牌室、电教室、医疗室、洗浴室、安全值班室、洗衣房等。附设居家养老日托中心、重度残疾人托养所;厨房、餐厅分设,符合卫生要求;老人卧室必须配有空调、电视机、电话机、紧急呼叫系统等;健身室配有必要的健身设备;卫生间装有无障碍设施;过道走廊设立电视监控,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
3.规范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新建后,原则上实行公建民营,要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有关政策要求,配足配强管理、服务、后勤、消防、安保人员及专业的护理人员和社工;建立完整的岗位责任、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物品保管、安全卫生、膳食管理等规章制度,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服务机构重要事项,协助做好供养工作,检查、监督主任(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老人入院流程、伙食管理、服务收费、安全工作等方面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不具备条件实行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健全体系,抓好养老机构队伍建设
1.按需配备护理人员。切实保障护理员队伍配备,合理配备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护理员配比应能满足照护老年人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标准配备;专业护理员面向现有养老机构、卫校等护理专业院校和社会公开招聘,要求符合年龄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护理专业知识等条件。
2.配强管理服务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推进养老机构服务社会化的意识和能力,按照精干高效、按需设岗原则,镇(街道)应选派年富力强、文化程度较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求符合年龄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和相应管理经验等条件;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设立社工室,配备专业社工。
3.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现职养老护理人员素质和技能复训工作,新进养老护理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实施在职护理员教育全员培训,并作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力争到2018年,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初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达到60%以上。
4.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工资指导价,完善工资保障机制,落实各类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保障水平。
(三)加大力度,保障公办养老机构经费
1.设施补助。镇(街道)养老机构进行新(改、扩)建的,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建设规模,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后,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凡基础设施(土建)符合标准要求的:新建和扩建的,其补助按照建安投资决算总额的60%予以补助(不包括土地成本支出)。其中财政体制封闭运行的镇(街道)按照45%予以补助(不包括土地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