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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浙建村发〔2015〕512号)、《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6〕80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围绕省级考核四项主要内容"管理制度建设、保障措施落实、运行维护实效、社会综合评价",结合东阳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范围,指通过综合验收的东阳市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设施处理系统)。 
  (一) 已接入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只考核通过综合验收的村污水收集系统。
  (二)污水拟接入规划中的(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江北污水处理厂等)市、镇、街道污水处理厂(指以PPP模式建设运行的)的村(居),现建成的终端设施适用本实施办法。待污水正常进入污水厂处理后,只适用通过综合验收的村污水收集系统。
  (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含横店污水处理厂)以及所覆盖的农村生活污水项目适用本考核办法,停止执行原考核与补助政策。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与原则。考核对象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考核工作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考核结果量化为得分系数,将作为每年安排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考核的内容。根据省级考核四项主要内容"管理制度建设、保障措施落实、运行维护实效、社会综合评价",我市细化为组织领导、管理制度落实、运维经费保障、运维单位监管考核、日常监管记录、进出水水质、进出水水量情况、设施维护、档案资料、加分和扣分情况等方面内容。各项考核内容均要有备查资料佐证,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第二章  组织领导(10分)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污水运维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配足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每项1分)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污水运维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行文下发;按季组织考核行政村。(每项1分)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村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组织上岗人员培训。(每项1分)
  第八条 行政村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村干部为专管员。(每项1分)
  第三章  规章制度(20分)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并正式行文印发(2分)。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1分)。
  第十条 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1分)。
  第十一条 建立基础信息库,并不断更新完善。主要内容为: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处理终端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定的竣工图;主材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自检水质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的整理、移交(5分)。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规范,建立翔实的台账。包括设施基础台账、日常管理台账、设施维修台账、检查考核台账等(5分)
  第十三条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总结、各类报表、检查和考核情况、工作信息等。(4分)
  第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按制度规定,日常巡检工作到位,记录客观详实。其中对终端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巡查至少每季度1次。(2分)
  第四章  资金保障(20分)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台运行维护资金相关政策(2分),设立运维专项资金(1分),按要求足额筹措运维资金(8分),做到专款专用(2分)。
  第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考核一次(2分),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运维费用(3分);没有拖欠管理人员工资(2分)。
  第五章  设施维护和工作实效(50分)
  第十七条  管网、井及井盖维护。(12分)
  要求管网完好、水量正常;要求各类井及井盖完好、及时清洗。每镇随机抽检4个村,每个村10个井作为评分样本。有管网损漏或堵塞、井中污水外溢、井盖缺损、井盖有污物垃圾等问题,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  出水水质、进水水质、水量。(24分)
  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每镇随机抽查30吨以上处理终端3个,10-30吨处理终端2个,10吨以下处理终端1个,出水水质根据抽检点达标率与环保局平时定期监测的达标率计算平均达标率,每低5%扣3分;平均达标率小于75%,不得分。
  第十九条  终端设施运行维护情况。(10分)
  要求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每年对厌氧池至少进行一次人工清渣,设备定期维护更换、故障及时维修处理,格栅、人工湿地及周边环境卫生良好。每镇随机抽查30吨以上处理终端3个,10-30吨处理终端2个,10吨以下处理终端1个。有微动力、流量计、监控、池体等设施故障或损坏,有垃圾、废弃物,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 加强对新建房户、开办农家乐同步配套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管理,落实新建和监管原农户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全面接入污水管网,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4分)。                  
  第六章  加分扣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要扣分: 重大安全事故每次扣4分、省级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省级有效信访每次扣2分、金华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金华有效信访每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要有申请加分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通报表扬每次加3分、副省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每次加3分、省经验交流发言每次加3分、省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每次加3分、金华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金华经验交流发言每次加2分。
  第二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度的加分扣分上限值分别为10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七章  对镇乡(街道)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和金华市对我市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金华市的考核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省考核工作在次年的2月底完成。
  第二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工作和自查情况计分表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报建设局。
  第二十六条 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由建设局牵头,从农办、财政局、环保局及镇乡(街道)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交叉进行。年终考核由建设局会同农办、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按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各占50%确定,考核结果量化为得分系数用于市财政资金补助公式计算项,例如:镇乡(街道)户数补助款金额=户补标准×接户数×镇乡(街道)考核得分系数。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考核评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季度和年度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75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与市财政补助资金相挂钩,具体内容按照《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镇乡(街道)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的检查考核工作内容主要是:合同(含招标文件)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运营管理项目部的设立、半小时服务圈机制的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的建立、运维手册和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的制定、设施运维实效、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监控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运维管理工作的监管采取平时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项目参考附表2。考核得分低于75分,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问题整改的,委托方有权解除第三方运维合同。平时检查要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考核委托给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管理的终端设施出水,以环保局提供的水质监测数据为准,如果出水水质达标率连续2次小于75%(一般每2个月监测一次),视为运维不合格,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镇乡(街道)出水水质达标率=出水水质合格终端数÷监测终端总数×100%。出水水质不合格的终端设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局应会同农办、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检查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委托给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管理的终端设施出水;以环保局提供的水质监测数据为准,如果出水水质达标率小于75%(一般每2个月监测一次),视为运维不合格;应责成有关镇乡(街道)督促运维公司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建议委托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应将预拨补助资金在当年7月份前下拨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结束后再拨付年度剩余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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