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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2021-11-08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省亩均办《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及实际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亩均销售收入、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下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增加值占2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亩均销售收入1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5%、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2.基准值设定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1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0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1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规上企业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亩均税收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费5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应税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2)亩均增加值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增加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增加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增加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3)科研经费(R&D)指标

企业上年度科研经费(R&D)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科研经费(R&D)支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科研经费(R&D)支出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科研经费(R&D)支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4.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上企业,亩均税收超过8万元/亩的规下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10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四)分类排序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医药健康、现代建筑、智能装备、绿色塑胶、现代服装、木雕红木、金银丝和其他等九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评价年度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不同行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

(1)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

(2)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评价年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税收8万元(含),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0%(含)中除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排名90%—97%(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70%-90%(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末10%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

(3)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

(五)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项

(1)承租企业:

①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及承租企业为规上的除外)。

②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③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租金发票、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拆分项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市经信局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提档项

(1)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

(2)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B类),其中年度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可提档至A档。从2022年(2021年度评价)开始评价年度研发费用为0的规上企业,在A、B、C类评价结果基础上降低一档。

(3)合并评价的企业不适用提档。

4.豁免项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或传承基地企业、政策性减免税收(福利)企业、实施零增地旧厂房改造(列入我市重点技改项目)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当年新升规企业不列为D类企业。

(3)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企业因增加生产性投资而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以及即征即退税额,经企业如实申报,可予以加回计算。

(5)工业用地上用于工业企业自身生产服务配套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实缴税收可予以归并计算,其他非工业企业数据不予归并。

(6)D类企业小升规的以及厂房整体出租给规上A类、B类企业的,经申请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价、电价。

(7)经批准同意“退二进三”的土地面积、当年新受让的存量工业用地面积可不计入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进行评价。

5.否决项

(1)以工业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出租给非工业企业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

(2)租赁企业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出租企业及承租企业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直接降为D类。

6.其他: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价,不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

评价过程中,评价对象的提档、否决、豁免等情形不受评价结果分类比重影响。

(六)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二、结果应用

经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税收、能源、环境、人才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大A类企业减免力度,倒逼C、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2021年12月31日前,A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00%,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2.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和保障用地需求,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等,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3.给予A类企业用水0.2元/立方米的价格补贴。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水价格补贴。

4.A类企业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优先安排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

5.加大A类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6.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按市招才引智政策优先安排落实。

7.A类企业的用水价格补贴以C、D类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加价收取的费用抵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支。

(二)B类企业

1.2021年12月31日前,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80%,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2.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允许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4.实施有序用电时给予适度支持。

5.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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