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今年以来,在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通货膨胀压力居高不下、要素制约持续困扰等综合影响下,我市部分企业出现融资难、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为确保全市经济金融形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金华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更大的贷款规模,确保完成年初确定的新增贷款50亿元目标,力争60亿元。落实国家有关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力争今年全市小企业新增贷款18亿元。积极引进新的金融机构,扩大我市信贷规模。对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和实体经济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不抽资、不压贷。要确保新的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防止信贷资金流向非实体经济、流向民间借贷市场、流向市外。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在企业面临困难的特殊时期,要主动调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规范中间业务和服务收费行为,对中小企业实行让利优惠,做到"三严格、五禁止"。"三严格",即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规,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者少上浮;严格落实省政府确定的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在全市推行10家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五禁止",即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业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企业。
3.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机构设置差异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突出的机构,在网点设置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上给予倾斜;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运行和专营机构网点。考核评价差异化,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实行金融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风险容忍度差异化,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金融创新差异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机构发行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的考核范围。
4.多元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设备租赁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范。鼓励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鼓励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引导各类股权机构汇聚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成长型企业。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力争全年引进境外人民币融资规模10亿元。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支持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5.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增量扩面工作。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进"设备回租"、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等模式。扩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应收账款、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试点,择优选取10户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二、先试先行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6.开展民间借贷监管试点。创新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建立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民间监管协调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交叉性风险。加强融资性中介机构监管,对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各类经营费率进行规范管理。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7.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36条"精神,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开展民间融资试点,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金合法、有序进入融资创业渠道。
8.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公安经侦力量,加大对非法集资、金融传销、非法讨债等查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化倾向,特别要依法打击以放高利贷为生或进行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危害实体经济、携款潜逃的企业主,稳妥处置因非法集资或民间借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9.严禁出国出境赌博。企业主因业务发展需要出国出境的,须经公安部门严格审核,且不得参与赌博,如查证属实,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雪中送炭加大中小企业帮扶
10.加强财政政策引导。设立企业转贷专项资金3000万元,由市财政局、人行、经信局、企业家工委制定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浙财库字﹝2005﹞6号《浙江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东财库﹝2010﹞580号《东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建立企业帮扶互动基金,视情为困难企业提供资金周转临时帮助。
11.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严格落实企业税收缓交政策,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一次性缓缴3个月税款,2011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严格执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积极争取省级安排的引导资金,落实好我市的配套资金。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50%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定3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满后,对小额贷款的营业税减按3%征收。
12.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批准,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底。今年集中减征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4项社会保险费,为确保4项社会保险费真实性,以2011年8月份企业实际上缴的4项社会保险费为减征金额。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本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至2012年底止,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1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对本行业或关联行业出现资金运作困难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鼓励原贷款银行延长贷款期限、减免贷款利息等形式参与关停倒闭与困难企业的债务重组;鼓励企业对关停倒闭企业或资不抵债困难企业实行承债式重组,支持债权人以债权置换股权的形式参与企业整合重组。
四、全力以赴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14.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银企、司法"四位一体"协调机制。对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因暂时性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要组织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逾期贷款调解,帮助企业解决抵押和担保困难问题,防止因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对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要及时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做好企业破产善后工作,维护多方合法权益。各镇乡、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相应工作。
15.优化中小企业服务。落实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重点,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机关效能,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执行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出台的16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优惠政策,开展清税减负工作,取消不合法收费,严格控制新的收费审批项目,停止审批涉企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国土部门的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招投标中心的工业用地招拍挂报名费,公证处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公证费,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费,规划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定桩放样费,气象部门的防雷技术评价费、跟踪检测费,建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经信部门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1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减免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房管部门的白蚁防治费从2元/m2降到1.5元/m2。健全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未经备案,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到企业开展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协会组织不得违背企业意愿,以会员费、赞助、宣传、资助、检查、评比及其他任何形式搞变相收费或强行摊派。
16.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运行监测直报点系统,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结构调整对信贷运行的影响,多渠道收集我市企业重大变故信息,掌握风险企业股权变更、资产处置和企业主出境等情况,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内紧外松"要求,组织开展企业风险排查,特别要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劳务工资发放、资金借贷等情况,了解企业主的发展信心,加强对异地企业主投资企业、涉及民间借贷企业和近期有大额资产处置企业的排查和跟踪,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17.妥善处置突发信用危机。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建立信贷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资金信贷风险。提高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筹资额度和垫付标准,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纠纷调处力度。及时上报企业倒闭情况,防止恶意欠薪逃逸事件。对离岗企业主,由所在镇乡(街道)、公安、经信等部门采取适当措施,做好上门劝导、防范出境等工作,在依法保护银行债权和企业财产的同时,妥善处置正常生产的担保、关联企业。
18.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建立完善企业风险排查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信贷资金用途流向跟踪监管,支持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防止流向泡沫产业,炒作性投资和民间借贷。开展企业资金链安全、融资性担保机制规范等情况调查,完善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制定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19.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积极宣传政府帮扶、银行支持、企业倒逼转型等典型事例,唱响科学发展、转型发展主旋律,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支持中小企业业发展的政策预期和信心。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