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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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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创业型城市,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0〕56号)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创业政策
  (一)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对国家有条件限制的行业,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公司性服务型企业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其他类型服务型企业注册资金以投资者申请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解决劳动者创业资金。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贷款对象扩大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落实经本市级(含)以上创业专家指导评估的创业项目,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属于信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可给予信用贷款。
  对自行通过金融机构借贷从事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并按贷款额的0.5%给予贷款经办银行补助。
  二、健全培训机制
  (一)培育规范创业培训主体。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我市高、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市创业办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审核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扩大创业培训覆盖面。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本市籍农村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复退军人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市农办、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资金用于创业培训。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创业计划书在可行性、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评分达优秀且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完税凭证给予1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三)完善创业培训方式。加快创业培训师的培养,建立统一的师资队伍。统一培训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培育创业实训基地,开展SYB、SIYB等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率。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一)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定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东政发〔2009〕62号文件规定,同时将一次性的自助创业补贴提高到3000元。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并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依照公益性岗位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工资补贴,同时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从事来料加工经纪业务的,按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人数,每年给予每人150元的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在东高、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基地,经市创业办评估认定,根据规模和实训人数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孵化点)经市科技局评估认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可进入科技园孵化创业,并在创业用房、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延长贴息贷款期限2年,并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解决用地。高校毕业生创办其他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年租金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扶持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创业。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土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失业后首次自谋职业创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减免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标准,给予一年的创业补助。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按"4050"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四)支持和引导其他城乡劳动者创业。对城镇失业人员新创办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且当地劳动者占30%以上的,按每名当地劳动者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经失业确认的农村劳动者利用自建房开办家庭旅馆和便民超市的,减免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村劳动者首次创业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创业补助,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灵活社会保险补助。其中,创办家庭农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或农家乐饭店,固定资产在3万元以上,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8人以上,且生产经营满一年的,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助。
  四、培育创业典型
  (一)加快创业阵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创业阵地,按新增创业人数(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给予第一年每人300元,第二年每人200元的补助。对创业人数超过100人且当地劳动者占50%以上的创业阵地,按劳动密集型企业标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作扶持服务业发展。
  (二)树立创业品牌。对经市级(含)以上创业办组织评定的创业品牌,按县市级5000元,地市级8000元的标准给予品牌培育单位补助。经评定的创业先锋,按县市级2000元,地市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扶持发展新型创业项目。充分利用本地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新型创业项目,经本市级(含)以上创业专家认定入选的创业项目,按每项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补助。对开办网上商店的外地劳动者,经营满一年且达二钻以上的,经本市级(含)以上创业办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免费参加本地劳动部门举办的网店创业培训和考证。对其他特色创业项目经市创业办评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五、完善服务体系
  (一)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加快创业者证照办理速度。依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强化我市基层平台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创业指导职能,并按帮扶实现创业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帮扶补助。
  (二)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对创业人员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按评估对象人数给予创业专家每人100-300元的经费补助。
  (三)鼓励开办创业服务实体。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市场咨询、项目策划、证照代办等创业服务的公司,经本市级(含)以上创业办评估备案的,按实现创业的人数,依照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创业帮扶补助标准享受补助。对服务劳动者创业成效明显、当年帮扶当地劳动者成功创业20人以上的社会创业服务实体,给予每人500元的奖励;符合培训机构认定基本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对经本市创业办认定,社会创业服务实体举办的创业项目推介会,按签订创业项目意向书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标准的补助;举办的创业论坛活动,按实际成效给予一定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将创业促进就业和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对各镇乡(街道)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市创业办组织实施。人力社保部门应细化各项考核标准、并指导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也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二)营造创业环境。认真开展以创业促就业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创业典型,激发广大劳动者创业活力,营造浓厚的全民创业氛围。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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