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规范缴费标准,统一费率,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政策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对东政发〔2007〕48号文件中的第十条第三段"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按原费率执行,即:用人单位为7.5%,职工个人2%。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新的费率,即:用人单位为6.5%,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率为9.5%。"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为7.5%,职工个人2%。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率为9.5%。"
二、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