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2号
《东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晓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东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和《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自愿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置恰当。
第五条 成立东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和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制订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方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或居委会及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
新闻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成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理赔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设置医疗服务质量控制部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患者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向医务人员如实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聚众闹事,扰乱医疗秩序。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发生医疗纠纷,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调会、理赔中心报告。患方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经劝说无效,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和程序,认真答复患者或家属的咨询和疑问。患方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患方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四)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如不同意尸检导致难以明确死因的,由拒绝一方承担责任;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l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
(七)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医疗机构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协调处理纠纷;
(二)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及时、依法、果断、有效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运殡仪馆,劝说无效的,应当依法移送尸体。
第四章 调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