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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东阳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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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1 号

  《东阳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第48号令同时废止。
 

市长:陈晓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东阳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统称林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依法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  依法取得本市林权证书的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依法、自愿、有偿;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互换、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流转后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八条  林权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所有;林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相应的所有权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权流转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林权流转管理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林地所有权;
(二)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
(四)处于抵押状态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第十二条  林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上记载的"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日期"的期限。林权证上没有记载"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日期"的,流转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
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告知原所有权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林权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量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林权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  林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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