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商标侵权、
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量化标准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决定对以县局名义作出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一、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二)具体标准
1.对一般无照经营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罚款的基准为违法经营额20%以上30%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2万元。
3.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的基准为违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按违法所得额50%以上1倍以下处罚,或者结合其提供的时间、次数综合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无照经营行为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对提供条件者从重处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按违法所得额50%以上3倍以下处罚或者按照其提供的时间、次数综合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或当事人口述的非法经营额明显不合理,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参照同等地段、相同时间、相同行业、同等规模有照经营的经营额计算罚款基准幅度;无法参照的,罚款基准幅度视经营时间、行业、规模、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有《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二、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二)具体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非法经营额的,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2.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按照非法经营额计算:
1.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足5万元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按照非法获利计算:
1.非法获利不足1万元的,处以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或者虽不足1万元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获利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标志、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参照前项的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1.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业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具体标准
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罚款的基本标准: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货值金额的1.5至2.5倍罚款。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按货值金额的1至2倍罚款。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按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按货值金额的1倍以下罚款。
5.对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按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6.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按货值金额的30%以下罚款。
7.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知道的,按违法收入的2倍罚款;应当知道的,按违法收入的1.5倍罚款。
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有《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四、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拒不公开更正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媒介代为公开更正,费用由广告主、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具体标准
1. 一般处罚标准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化妆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烟草、种子、饲料、化肥等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
2.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
有《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
有《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五、商业贿赂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标准
1.一般处罚标准
商业贿赂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幅度遵循以下量化标准:
(1)贿赂金额不满十万元的,罚款一万元到七万元;
(2)贿赂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罚款七万元到十四万元;
(3)贿赂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十四万元以上。
商业贿赂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罚款数额不低于贿赂金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有《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