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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0-2021-0015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规〔2021〕15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在国家金库三门县支库(以下简称“县国库”)的活期存款、县财政局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
国库存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规定,在保证支付和到期存量债务融资需求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调剂部分资金委托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招投标。
财政专户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四条 参与财政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第五条 财政资金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财政资金招投标及存放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六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八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十一条 参与县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三门县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