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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08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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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0-2021-0016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202116

 

 

关于印发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预算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县级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门县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参照《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九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在制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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