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系统财务管理,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凝聚系统合力,确保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2013年度财务管理和工作考核若干规定:
一、预算收入管理
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没规定执行。未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一)行政性收入和罚没收入管理。对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照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办法及时解缴财政专户,严禁坐支、挪用、截留。各所(分局、科、队)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房租收入管理。各所闲置的房屋出租由县局统一安排,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三)个、私协会分会会员费管理。各分会的会费收入,按照县个(私)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支出管理
各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除核定一定额度的办案补助经费和所长基金外,各单位的其他所有经费支出,一律由县局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核算。各个(私)协分会的经费支出方案按照县个(私)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所长基金的核定和使用。考虑到各工商所(分局)联系工作和调动干部积极性的需要,县局分别给予各单位1万元所长基金,但所长基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财政政策和县局的各项财务制度,主要用于日常接待和工作误餐,不能以现金等方式变相发放奖金和各类津补贴。
(二)办案补助经费的核定和使用。县局将按各办案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一定的办案补助费用,主要用于商品检测及样品购买费用、律师咨询费用、执法宣传费用和暂扣物资的鉴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费用,但不得用于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和县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报销的费用支出,用于各类需要审批的项目支出须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支出。
办案补助经费支出实行按月结算的办法,由县局财务根据各办案单位的案件进展情况和预测数控制月支出额度,并按实际到位数每月结算一次。
(三)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为确保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全面落实和顺利实施,各单位在使用经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结报方式: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采用银行转帐和公务卡结算方式,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结报。并要求及时结报,不得挂帐,特殊情况确需挂帐,必须按照相应程序审批后,一个月内结清,不得跨月结报。
2.支出控制。根据“三公经费”专项治理、县局“七个从严控制”和政府采购程序等相关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审批流程和报销标准,规范结报。所有休闲、旅游和娱乐消费以及应审批未审批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报销。各单位对支出项目和报销标准有不明确之处,开票前应及时与局财务取得联系。
3.报销流程。工商所(分局)300元以内(招待费除外)的零星支出由所长签字报销,月底报帐时由局财务统一交由局长在记帐凭证上补签,300元以上支出由局长签字报销。局机关3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招待费除外)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报销,300元以上支出须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局长签字报销。
4.招待费支出。全局所有的接待费支出,均须按照《三门县工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三工商〔2013〕63号)的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先审批后支出,特殊原因确需先支出的,事后须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各工商所(分局)的接待费支出,要在核定总额内,由所(分局)长签字报销,局机关接待费支出,由局长签字报销。
5.交通费支出。车辆维修费、燃料费、保险费的结报方式和流程,一律按照县局的“五定”规定执行。车辆燃料费统一由县局办公室到指定充值点充值,各单位不得再凭燃料费票据报销;车辆过路费一律实行ETC卡,高速公路过路费由银行统一结算,高速路费票据不再报销。
6.水电费支出。各单位应加强对水电费的支出控制,提倡节能减排,原则上费用支出总额应比去年有明显的下降,下降部份可作为所长基金予以适当追加。非特殊原因,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去年支出数,超出比例达10%以上,超出部份从各单位办案补助经费中扣除,超出比例达30%以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降低一个考核等次。考虑到花桥工商所和健跳分局的特殊性,给予花桥所限定水电费支出总额为1.3万元,限额超出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健跳分局支出限额及其比例从8月份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