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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汽车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工商所(分局):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汽车市场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浙工商检〔20137号(《关于开展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汽车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县汽车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一批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切实增强汽车行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质量,有效遏制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汽车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二、执法重点及执法依据

此次汽车市场专项行动主要是对汽车销售企业(4S店、专营店等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4S店、汽修厂等)、汽车配件市场等三类主体开展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汽车维修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汽修企业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甚至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可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等规定处理。

(二)汽车维修少修多付、不当得利。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采取配件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在定损额较高事故车维修中,未按保险公司定损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维修费用的行为。

可以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处理。

(三)骗收费用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骗收不应由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如骗收应由厂家支付的新车出库PDI检测费等违法行为;汽车担保公司为消费者办理购车按揭贷款业务时,暗中提高约定的贷款申请额度,将超出部分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

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条、《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五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条等规定处理。

(四)强制加价搭售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或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和车用附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可以依据《办法》第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1年修改版)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原2000年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处理。

(五)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对消费者提出的汽车修理、损失赔偿等合理要求,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可以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六)商业贿赂行为。汽车销售企业虽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但未从事保险代理事务却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或未尽保险代理之实,假借代理费之名收取保险公司返还的费用,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车贷按揭担保公司为得到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定或者优先推荐,向汽车销售企业按比例返还担保费、保证金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等规定处理。

(七)虚假宣传行为。汽车销售企业通过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通过产品推广或经销商代表介绍,对汽车安全、性能、技术、型号、配置等进行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八)“傍名牌”行为。汽车销售企业、汽配市场经销商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傍名牌”违法行为。

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规定处理。

(九)“霸王条款”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十)其他违法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汽车配件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行为,汽车销售企业超经营范围等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处理。

三、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从201371日起10月底,为期四个月。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371-7月30)。各工商所(分局)认真学习掌握文件精神,开展对辖区整治对象调查摸底,摸清底数,了解其违法情况,并认真填报三门县汽车市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至县局经检大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81-9月21)。县局经检大队和各工商所(分局)要围绕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深入排查重点打击,城关地区实行局所联动,乡下各工商所(分局)单独行动,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打击不遗余力,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3921-10月25)。各工商所(分局)要对专项行动目标要求进行自查总结,整改存在问题,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专项行动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责任。各工商所(分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对维护汽车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系统优势。消保分局和市场科要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经检大队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消保分局主要负责汽车消费维权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汽车消费申诉和举报的受理、分流及调处工作,并做好汽车配件的质量监测工作;市场科主要负责涉及汽车销售市场的广告虚假宣传、品牌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汽车销售、维修企业的格式条款合同审查等工作。

(三)突出行动重点,全力查处要案。要突出专项执法行动对消费维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震慑违法分子。

(四)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执法成效。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加强专项执法舆论宣传。要借助媒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提高执法成效。要广泛发动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参与其中,为专项行动提供案源线索和违法行为信息。

行动期间,请各工商所(分局)关注下县局政务网执法办案板块的汽车市场执法参考资料(一)、(二)、(三)、(四),并于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报表(见附件1)及典型案例通过政务网邮箱报送县局经检大队,1025日前报送专项执法行动总结。

联系人:县局经检大队梅娴,电话: 83382971

 

附件:1.三门县汽车市场基本情况表

2.全县汽车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7月3日

 

 

 

 

 

 

 

 

附件1 

 

 三门县汽车市场基本情况表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主要违法情况

 

 

 

 

 

 

 

 

 

 

 

 

 

 

 

 

 

 

 

 

 

 

 

 

 

 

 

 

 

 

 

 

 

 

 

 

 

 

 

 

 

 

 

 

 

 

 

 

 

 

 

 

 

 

 

 

 

 

 

 

附件2

 

全县汽车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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