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拆迁
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拆迁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开展征地拆迁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监管,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及《台州市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结合“双保双服务”行动、民主评议行风、联创齐争等活动,围绕深入治理征地拆迁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形成依法、公开、公平、高效的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工作内容
(一)公开征地补偿政策
1、公开征地拆迁标准。三门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于2012年3月6发布了《关于重新公布三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三政办发〔2012〕9号),并在相关的网站进行了公布,对全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开。
2、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安置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村留用地开发利用,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等文件进行梳理,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正当。
(三)公开实物指标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涉及到的农户的承包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情况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知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公开拆迁总体情况和每户农户被拆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公开补偿安置结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征地补偿费分配、帮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留用地的管理利用工作,并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结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对象、标准和结果及安置留地开发利用情况。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由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将拆迁补偿标准、面积、对象和补偿费支付结果、房屋安置情况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开。
(五)公开途径
1、在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建立“征地拆迁阳光工程”专栏,用于公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2、各国土所将拟征收土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在所公告栏和被征地村显著位置张贴,做到征收土地工作的全程阳光,接受社会监督。
3、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确定为“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郑永坚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行动计划,做好宣传发动。
(二)全面推进阶段(8月)。在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建立“征地拆迁阳光工程”专栏,并与县“阳光工程”专栏实现对接,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拆迁阳光工程”专栏进行公开,并落实专人对专栏内容管理更新。
(三)完善整改阶段(9月至10月)。积极落实县“阳光工程”建设活动要求,适时会同纪委、农业、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检查活动。根据前阶段“阳光工程”开展情况反馈,结合实际,开展阳光征地拆迁工作培训,及时改进、完善现有工作,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对“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县“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总结经验,改进措施,促进阳光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主题词:征地拆迁 阳光工程 实施方案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