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进一步拓宽就业领域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在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产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毕业五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由县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毕业年度内三门籍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农村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个人300元/月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都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
(四)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及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性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
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三门籍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困难家庭及从事微利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给予50%贴息。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并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所需要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鼓励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3年内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2.5万元补助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农发资金解决。
(六)扎实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鼓励高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设立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搭建实践平台。对引进创业实训模拟公司项目并经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可给予实训平台设备投入6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对有创业意愿的三门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三门创业或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培训费用60%的补贴。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以上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对毕业5年以内、自租房屋(场地)创业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最高1200元的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八)支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3年的人事代理服务;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较稳定灵活就业,3年内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对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就业能力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提高就业能力。对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三门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三门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为有见习需求毕业二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其正常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切实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努力推进充分就业
(十一)深化就业指导、优化就业服务。县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加强在三门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创新就业服务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进校园、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网络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
(十二)强化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县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未实现就业的,由县政府托底安置。
(十三)保障就业权益。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我县办理落户手续。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全面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等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三政发〔2009〕5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