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三门县优秀教师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优秀教师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三门县优秀教师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和校长队伍,努力提升我县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优秀教师是指名教师名校长,具体对象为我县教学一线的在职教师。
(一)浙江省特级教师;
(二)省、市、县名教师、名校长。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省特级教师: 3万元;
(二)省名教师、名校长:2万元;
(三)市名教师、名校长:1万元;
(四)县名教师、名校长:0.5万元;
第四条 县名校长(候选人)在县优秀校长中产生,每三年一届,每届不超过6名;县名教师(候选人)在县优秀教师中产生,每学年不超过20名。省、市名教师(名校长)推荐评选参照上级文件指标执行。省、市、县名教师(名校长)如有重复的,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 考核评审
(一)考核评审机构
建立由县府办、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三门县优秀教师奖励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考核评审工作。
(二)考核评审程序
1、根据《三门县人民教师奖励办法》(三教办〔2012〕26号)规定的程序产生县名教师候选人;根据《三门县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评价若干意见》(三教办〔2012〕6号)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校(园)长任期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程序产生名校长候选人。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向县考核领导小组报送名教师、名校长候选人。
2、县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县教育局提供材料进行审议认定,并在《新三门》和三门教育网等媒体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3、县政府发文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奖励奖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财政专项支付,县教育局负责分配和监管。
第七条 在各级荣誉称号考核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没有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或校长工作的;
(二)名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名校长学校教育质量滑坡明显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参与有偿家教、有偿招生;擅自向学生推销出版物或商业产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附则
(一)《三门县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奖励办法》(三政发〔2004〕79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