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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县校地科技合作中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校地科技合作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县校地科技合作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三门县校地科技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建设,通过邀请与我县产业相关的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研发服务机构,加强与我县企业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通过技术转移、难题解决,加速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我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农业社会科技创新步伐,加快企业调整产品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中心建设遵循“政府推动、优势互补、合作共建、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由县科技局长全面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科技合作中心主任负责管理合作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立校地联席会议制度。县科技局每年召开一次入驻单位科技处处长联席会议,总结经验、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合作重点
第五条 功能定位
合作中心以科研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咨询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是高校院所在三门设立的科技转移平台,是高校院所对地方及产业服务触角的延伸;合作中心以高校院所优质科技资源为依托,积极为我县自主创新服务。
第六条 合作重点
(一)提升传统产业。利用科研成果,对部分传统产业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促进产业提升。主要选择在三门县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技术需求比较多的产业。重点是机电、橡胶、造船、工艺品、汽摩配、水产养殖等产业。
(二)培育新兴产业。重点选择在三门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前景的若干新技术领域进行培育,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
(三)培训科技人才。利用大院名校教育资源,为三门县支柱产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举办各类培训班、产业论坛、技术讲座、学术报告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高校院所入驻条件
(一)有较高的合作意向。
(二)具有相应三门县产业的优势学科和人才,能够派员常驻三门县开展校地合作、科技服务工作的高校院所。
(三)派驻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在合作中心工作100天以上。
第八条 高校院所入驻要求
(一)围绕三门县产业发展要求,组织有效力量,开展针对性强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
(二)委派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常驻三门县,开展技术需求调研,组织本单位科研力量为我县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科技合作、项目推荐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并对委派人员承担管理责任。
(三)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向县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四)每年须在科技合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对外宣传等方面取得实际业绩。
(五)入驻单位如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或三个月以上没有在三门开展正常运作,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九条 院校入驻程序。发函,由县科技局向初选院校科技处发出邀请函,征询合作意向;治淡,合作意向确定后,双方互派人员就合作细节作进一步考察、洽谈,形成协议文本;签约,校地双方签署共建协议,落实委派人员,正式对外运作。
第四章 合作中心管理
第十条 合作中心日常后勤服务工作由校地科技合作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合作中心应积极为企业和入驻单位提供科研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关于校地合作中心建设运行经费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三政办[2013]58号)要求,安排合作中心专项经费,于每年10月30日前划拨到县科技局帐户,用于开办置物、房屋租赁、工作经费、年终奖励等正常运作开支。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为入驻单位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和住宿用房及一定的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 为入驻单位举办的产业科技形势报告会、成果推荐会、展示会、开展人才培训等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联系和帮助。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核奖励机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每年为入驻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奖励和工作经费的支付方式,由县科技局与入驻单位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以保证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