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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非城区的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绿地、空间、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空间漂浮物、指示牌、电子显示牌(屏)、报刊等宣传栏(亭)、实物造型、牌匾、道旗、布幔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设施。按使用性质可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户外招牌设施。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县城城市规划区(包括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
公路、水利等部门负责非城区的公路沿线、河道沿线等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
规划、工商、公安、林业、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准则
第五条 县建设规划部门应会同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路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确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广告设施布点规划,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功能、不同路段提出户外广告的总体指引,明确规划范围内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
(二)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配比及设置位置;
(三)对户外广告的数量、体量、形式、用材、色彩、照明、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标准;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遮挡消防救援口、室内走道排烟的;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利用建城区、省道沿线的路灯杆、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
(七)房屋楼顶、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建筑或位置。
第三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非城区范围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由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城区范围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施工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依法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现有保留设置且产权归属国有部门的户外广告,一律由县政府国资部门同一登记。此类广告用于公益宣传的,由县委宣传部统筹安排;用于商业性质的,使用权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
公开出让的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国资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利用其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如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取得全体所有权人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取得。
鼓励其他场地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设置立面广告的,应进行建筑立面整体效果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该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依据。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