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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三政发〔2014〕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市和县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注重投入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五是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六是注重激励,强化绩效。国有资本收益制度要与国有资产考核激励体系相配套,建立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七条 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案,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交,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主管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县财政局每年布置一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同时向预算单位和企业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含国有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企业转型升级、主辅分离、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费用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其他支出项目。
县财政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县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三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预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反映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书;
(三)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 对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规定办理;预算报表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批程序实行“二上二下”:
(一)“一上”:企业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并抄送县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主管预算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对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从申报依据、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
(二)“一下”: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规模和资金投入重点,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及收支控制数下达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据此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下达给企业。
(三)“二上”:企业按“一下”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调整后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
(四)“二下”: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企业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财政局批复到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批复给企业;主管预算单位在县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三门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定拨款,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企业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按预算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县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局定期向县政府和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研发性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研发结果等项目完成情况分别报县财政局和主管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三门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企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