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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村级公共工程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村级公共工程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三门县村级公共工程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公共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预防和遏制村级公共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保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当地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乡镇(含街道,下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村级公共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乡镇职能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村级公共工程的管理、指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村级公共工程的备案、招投标管理、以及工程变更、结算审计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对全县村级公共工程的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是村级公共工程实施管理主体,应成立社长为组长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公共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在开工前,应成立村(社)监会主任为组长的村级公共工程管理监督小组,成员由村(社)监会成员、老党员代表、社员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对村级公共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变更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村(社)监会主任应在工程招投标前,将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管理监督小组成员名单送乡镇公管办备案。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统一立项程序。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与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社管会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地点、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等内容),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及各方意见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社管会(以下简称村三委会)共同讨论确定,村(社)监会成员列席会议;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报乡镇公管办备案。估算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村级公共工程,村三委会讨论同意后,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条 村级公共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村级公共工程在招投标前应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村级公共工程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提供项目施工图(实施方案)、社员代表会议决议(村三委会决议)、工程现场地形地貌等基础资料。建设单位要切实避免为节约资金而用手工草图代替专业设计图甚至无设计图等情况。
第九条 30万元以上的村级公共工程项目编制的预算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才可以进行公开招投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应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规范招投标管理。凡工程施工、设计费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勘察费单项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监理费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各乡镇可以结合本规定,制定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二条 经乡镇公管办同意,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下的村级公共工程(具体标准乡镇可以另行确定)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各乡镇可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简易程序。房屋、桥梁、闸门、山塘水库及其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不适宜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集体资金的村级公共工程,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对不具备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按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补助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四条 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投工投劳、包清工等形式实施的,必须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公管办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在完成预算确认后,项目管理实施小组向乡镇公管办提交工程招标交易审批表,经乡镇公管办同意后,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施工合同条款等主要内容由村三委会讨论确定,并报乡镇公管办备案。村级公共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三门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发布,乡镇公管办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办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乡镇公管办备案。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村要制订落实监管工作职责,明确监管内容,重点对工程的立项程序、招投标过程、主材料、施工质量、合同履行、隐蔽工程、变更内容、各项制度执行落实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并有详细的监督记录。
第十九条 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施工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或隐蔽工程量较多的村级公共工程,积极提倡实施工程监理。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其监理的资料必须真实全面。
第二十条 乡镇公管办、职能科室应对村级公共工程管理监督小组进行业务指导,提高监督水平。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要以“先审批后变更”、“经济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工程变更。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的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费用在合同价10%或3万元以下的,由社管会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公管办备案;增加工程费用在10%或3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变更事项还须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费用在合同价10%或3万元以下的,由社管会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公管办审核同意;增加工程费用在10%或3万元以上的,还需要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涉及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严禁将与原工程关联不大的工程量列入该工程的变更范畴而逃避招投标管理;工程变更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编制相关预算,社管会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监督小组)、勘察、施工等单位及社员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并邀请乡镇公管办、有关职能科室,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证书上签名。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村级公共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工作管理。
第九章 审计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应进行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由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负责审计。审计机构应在出具正式审核结果报告前,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八条 预算审计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立项文件、社员代表会议等会议纪要、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项目实施方案)等;结算审计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和项目审核预算、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招投标资料、工程变更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等;变更审计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方案)、变更工程预算及图纸、工程变更审批材料、建设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乡镇、村要切实加强村级公共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村级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级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结算书、招投标资料、变更资料、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实行建档立册,乡镇、村应指定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需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并附施工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等材料复印件,经村三委会讨论同意后,由村支部书记(社长)、村委会主任、村(社)监会主任联签,政府投资或补助项目须报送乡镇公管办备案。未按上述程序讨论签字的,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对未按规定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不少于工程款5%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期满后,社管会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修金。
第三十四条 拨付村级公共工程建设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杜绝现金支付,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合法的正式票据,并有工程材料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入账。
第三十五条 村级公共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社管会应根据“三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工程结算和工程费用明细,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村干部及近亲属不得参与承包本村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业务。一经查实,属党员干部的由乡镇纪委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村级公共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或签证等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依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村级经济发展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