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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保障年度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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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保障年度

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好的享受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14保障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部分补偿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个人缴纳150元不变,其余由各级财政补助。

二、补偿标准

(一)关于住院补偿比例

参合人员在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80%予以补偿;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可报金额的75%予以补偿;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住院补偿起付线

参合人员在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起付线不变;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起付线调整为600;在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起付线调整为8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三)关于双向转诊住院补偿政策

参合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通过双向转诊平台转回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治疗的,取消当次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提高至可报金额的85%;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因病情需要经双向转诊平台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当次住院补偿起付线为300,补偿比例提高至可报金额的80%

在保障年度内,参合人员其他补偿政策不变,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411实施

《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文件及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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