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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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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5

     


三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含居委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教体文卫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养殖塘、荒地、荒山、荒滩、林地、水面、滩涂、宅基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三资”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服务工作;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监会)负责对“三资”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人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设置财务室,配备村出纳。村出纳设置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村出纳;村出纳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村干部变动而随意更换。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第十二条  预算和决算年度要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1日至12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第十三条  年初预算草案由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讨论提出,上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再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备案,并在村公开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必须提请社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人必须在财务收支预算规定内,依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批关。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财务审核的同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及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货币资金一律由村出纳负责管理,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等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在当地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多头开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经济合作社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送存开户银行。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规定为5000元,超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村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出纳保管;银行印鉴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出纳分开保管。

第二十条  村集体从账户取款使用时,必须先填写资金取款申请单,需写明取款用途和金额,并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社长、村社监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取款。驻村干部要对取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禁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普通收据(白条)上加盖公章向有关部门领取款项,有关部门也必须拒绝付款。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资金进行盘点,每年盘点次数不得少于4次,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严禁举债发放干部工资、误工补贴,严禁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五章  资金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五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支出票据实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社长三人联签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联签人不得审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

财务处理流程一般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村社监会审核盖章→联签人审批→村出纳审查付款→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包括出纳)报酬(工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委”)提出,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包乘出租车。

第二十八条  招待费包括餐饮、香烟、食品等招待性支出,村级招待费实行公务零接待、规范商务接待。商务接待主要用于村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乡镇、街道根据村经济发展实际,设定各村商务招待费全年定额标准指导意见,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各村商务招待费全年定额标准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招待费票据入账原则上要取得正式发票,必须在每次费用清单上注明时间、招待对象和事由以及经手人签字。200元以下的招待开支,确因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也需取得对方提供的收款收据,并有收款单位盖章或收款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严禁动用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村干部为任何人的工作调动、离任、退休、婚娶、乔迁、庆典及其他各种开业等所列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负。严禁以各种名义动用集体资金公款旅游。

第三十条  村干部所有通讯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不得入村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严禁动用集体资金向县外企业或个人购买年画、挂历、纸笔、茶具等物资。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捐赠款物,必须经村“三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产权交易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产权交易按照《三门县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和《三门县村级公共工程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取得合法的正式发票,入账时附有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

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和产权交易应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范围与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1.范围

1)房屋建筑、市政及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造地改田等项目;

3)其它应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2.标准

1)工程施工、设计费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勘察费单项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监理费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超过以上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产权交易

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不动产出(转)让项目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其它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具体包括:

1)村集体资产处置;

2)村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

4)滩涂、养殖塘、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停车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

5)其它应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

第三十四条  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资金收支报结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出纳应在每月10日前到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结上月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

第三十六条  非出纳代收各种款项,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并且在收款后当日向村出纳结清。

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审批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三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次报账须填制出纳结报单。出纳结报单余额与日记账余额相符。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台州市农业局监制的“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代开统一收据。统一收据由村出纳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用,使用完毕后将存根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销归档。

第四十条  统一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按票据领用的先后顺序开具票据,不得拆开。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剪角不得剪去编号),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出纳妥善保管,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严禁多人保管统一收据。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验印存档。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教体文卫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四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应当提请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或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账面净值。

第四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逐步推进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划清资产类型,界定人员资格和产权,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制量化,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

第四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定期盘点库存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或盘亏的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属于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耕地、养殖塘、荒地、荒山、荒滩、林地、水面、滩涂、宅基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不得由村干部个别人擅自发包、出租。

第五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增加集体积累等方面,改善社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禁账外运行。

第五十一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章  民主理财和“三资”管理公开

第五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月逐笔逐项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规定次月15日前公开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形式可以是公开栏、有线电视、网络电视等,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  涉及村经济合作社资产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五十四条  村社监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集体资源的库存或使用情况;有权接受社员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册、凭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返还款情况;必要时,有权提请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村经济合作社列支。

第五十五条  村社监会应认真听取并反馈群众对“三资”公开情况和“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员代表会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村干部落实处理,但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妨碍“三资”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六条  村社监会要对每一张收入和支出票据进行审核监督,审核通过的要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第五十七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村社监会成员,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村社监会成员或其他社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务质量;

(二)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三)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对本村“三资”管理负直接责任。乡镇对“三资”管理混乱的村及相关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条  对不及时报账、不按时进行“三资”公开的村,应追究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村出纳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驻村干部要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资料并予以按时公开,督促村出纳及时报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未及时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资料并予以公开的;

(二)因未及时督促村出纳报账,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

(三)没有履行本规定工作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记账人员负责村级“三资”管理账务处理凭证资料录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连续违规二次以上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三资”管理法规处理业务的;

(二)受理村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三)受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六十三条  乡镇、街道分管或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连带责任,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

(五)对村财务审计意见落实不及时或群众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六)未督促村出纳及时报账、未督促调动或离职的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后,凡我县以前出台的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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