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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问题,提高救助比例,简化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民助〔201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创新机制,改进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机制,通过资源共享、信息共用、同步结算、统一监管,让城乡困难群众享有便捷、高效的新农合补偿和民政医疗救助服务,有效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全面建立我县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一站式”城乡医疗救助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以减轻救助对象负担和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为原则,把“简便易行、及时有效、便民利民”作为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缩短办理时限,增强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具体实施内容
(一)“一站式”服务的定义。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模式,就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的同时,得到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二)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三)救助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违法或犯罪;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6、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住院救助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给予50%救助,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55%的救助。个人年度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4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三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
(六)具体操作模式。民政局救助中心首先在“三门县民政救助对象医疗即时结报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完成救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定期维护更新救助对象数据库,确保救助对象数据准确有效。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患病就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户口本、身份证、《城乡居民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三门县民政救助对象医疗即时结报管理系统”中,对救助对象身份进行查询确认、许可、治疗;县救助中心通过与医院救助信息系统联网的民政救助系统对救助对象身份和救助金额进行确认许可。救助对象结账时,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后,系统自动生成,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政策设置的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付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同时录入医疗救助系统,民政部门每季度与医疗机构结算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定期将医疗救助补助的相关信息汇总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救助中心,县救助中心汇总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一站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三门县“一站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和各乡镇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医疗救助工作。
四、实施时间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从2013 年3月1日起施行。
五、部门职责
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优待政策,按照医疗救助即时结报软件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参保工作,准确提供城镇低保对象参保信息。
(四)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严格按规定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医疗救助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五)审计、监察部门按年度对“一站式”服务救助资金进行监督监察。
(六)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政策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