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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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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

     

 

 

三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有效实施我县社会救助,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和《三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对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按照其家庭收入据实核算。

(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密切部门配合,深入开展调查,推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保护核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与核定家庭生活消费状况相结合的原则。核定时,除计算家庭收入外,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消费状况进行评估。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虽低于本县低收入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区低收入标准的,也不予批准享受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财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规划、卫生、监察、审计、工商、公安、残联、总工会、人行三门支行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公室(以下简称“收核办”),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协调员。负责处理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完善核定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查、上报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村、居(社区)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社区)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收入核定范围和办法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同在一个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收入或纯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

(十三)经县收核办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门诊医疗补助等特殊照顾待遇;

()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县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丧葬费、抚恤金;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60岁以上基础养老金以及高龄老人长寿金补贴;

    ()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一)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二)低收入对象参加村、居(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三)低收入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五)经县收核办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和所提供证明低于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年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按我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单位不能提供证明的,按我县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

()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自留地收入可不计)。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应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支付水平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申请低收入家庭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其中收入计算期内来源于第九条所列的收入部分应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止收入核定工作或取消其有关社会救助资格: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第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用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等方式,申请家庭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经申请家庭主动填报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书面授权,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在查询核实该信息时,人力社保、住房和建设规划、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情况;

(五)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家庭成员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情况;

(九)根据收入核定工作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收入核定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诚信承诺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同时出具对其家庭收入核定的授权书。

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需要进行收入核定时,应先向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申请基本条件的审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将申请家庭材料转交县收核办进行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后,应当就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村、居(社区)委会应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或社区进行,并由村或居(社区)委员会负责人主持,成员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社区)两委组成人员、民政联络员、村民代表。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可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的依据。对评议结果有反映的,应就反应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当告知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评估小组,就村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后的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时,应就其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就调查情况作出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核查情况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三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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