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08〕1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缓解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它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四)坚持救助制度统一,管理服务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办、慈善、残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关系;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管理站(所)的建设,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救助资金发放等事务。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县卫生局要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比较低廉的价格和优质服务。
(五)审计、监察要适时开展对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监督。
(六)县应急办协助做好医疗救援应急工作。
(七)县残联、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协助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八)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并协助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常住对象,可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三老人员”;
(四)低保边缘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或同户家庭两人及两人以上人员同时生病的困难对象;
救助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