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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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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11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规定

1、“农业户口”是指传统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中与“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是否为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标准。农业户口人员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

2、“农村居民户口”特指:

1)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户口登记职业栏中为“农民(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的。

2)户籍制度改革地区统称为某地居民的,以改革前本人的户口性质确定。

3、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4、成建制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没有享受城镇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给予界定。

(二)关于“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规定

1197993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浙革〔197317号)“不要超过养两个孩子”的规定;

2197993198237间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浙革〔1979108号)“每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不得超过两个,两胎间隔时间在4年以上”的规定;

3198238198528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的规定(见附件1);

4198529199012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8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以及《关于多胎和超计划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完善具体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8641号)的有关条件(见附件2);

51990131995927间,生育第二个孩子必须符合1990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条件(见附件3);

6199592820011229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9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见附件4);

7、在1992331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41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8198238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通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9、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且有间隔要求的,间隔达到4年。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算口径

1、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41《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

2、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四)关于“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规定

1、奖励扶助对象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2、年龄按个人分别计算,如夫妻一方达到60周岁的,一方享受。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11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肋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扶助对象应同符合以下条件:119331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基本条件要求,做好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顺利、健康实施,现就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明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上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残联、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所在地区开始实施扶助制度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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