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规定
1、“农业户口”是指传统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中与“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是否为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标准。农业户口人员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
2、“农村居民户口”特指:
(1)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户口登记职业栏中为“农民(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的。
(2)户籍制度改革地区统称为某地居民的,以改革前本人的户口性质确定。
3、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4、成建制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没有享受城镇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给予界定。
(二)关于“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规定
1、
2、
3、
4、
5、
6、
7、在
8、
9、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且有间隔要求的,间隔达到4年。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算口径
1、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
2、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四)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规定
1、奖励扶助对象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2、年龄按个人分别计算,如夫妻一方达到60周岁的,一方享受。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肋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扶助对象应同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基本条件要求,做好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顺利、健康实施,现就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明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上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残联、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所在地区开始实施扶助制度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