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横政〔2012〕87号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
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让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发展成果,根据三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关于调整2013保障年度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
按照“多方筹集资金”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个人自缴部分为150元,县财政补助170元/人,其余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确保2013年全镇居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76%。目前我镇总人口数为22678人,即要求参保人数达到17235人。(各村参合任务要求参见附件)
(二)实施时间:实行收取期限制度,即2012年11月 15日为最后收取期限,保障期限为2013年度的
(三)参合对象:以户籍为标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刚出生的婴儿。初生婴儿可在出生之日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城乡合作医疗待遇。
三、基金的筹集
(一)参合人的自负部分基金,由各村按户收取,并向各交费家庭出具财政专用票据,鼓励经济较好的村对参合人员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二)遵循整户参保原则一次缴清,中途不能退合,参合家庭中有在校学生的,学生也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三)合作医疗基金收缴登记时,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详细真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四、参合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合城镇居民享有的权利:
1、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2、按规定获取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3、符合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保障对象的参合人员实行二次补偿。
4、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享受政府对大病一次性救助和慈善总会补助的权利;
(二)参合城镇居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2、因病就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相关证件;
3、妥善保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镇里成立以镇长戴祥喜为组长,党政班子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放在社会事务办,徐玉萍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要成立以村支部书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学习好、宣传好合作医疗的相关补偿政策,做好本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工作,把收缴合作医疗基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各村要及时张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的通知,利用广播、宣传单等形式,深入解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使群众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优点和特点,了解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群众积极自愿参合。
3、明确责任,通力协作。要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责任到人,明确任务及时间限定,落实保费的收缴,确保参合率达到县、镇要求。各基金收缴人员要协调联动,做到资金收缴情况与实际参合人员相符,认真仔细地做好参合人员信息核对与登记工作。
附:横渡镇2013年各村城乡居民医疗基金收缴任务表
横渡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
抄送: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