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正文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实施方案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横政〔201287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

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让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发展成果,根据三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关于调整2013保障年度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

按照“多方筹集资金”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个人自缴部分为150元,县财政补助170/人,其余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确保2013年全镇居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76%。目前我镇总人口数为22678人,即要求参保人数达到17235人。(各村参合任务要求参见附件)

(二)实施时间:实行收取期限制度,即201211  15日为最后收取期限,保障期限为2013年度的11零时至1231日二十四时止。各参合人员的参合基金必须在1115日前交给收费单位,各村须在1120日前将款项缴入镇财政户头,并将发票存根及剩余发票交还镇财政所。财政所在1125统一将全镇合作医疗基金解缴县财政专户,镇统计人员在125日前完成参合人员数据录入工作并上报县业管中心。

(三)参合对象:以户籍为标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刚出生的婴儿。初生婴儿可在出生之日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城乡合作医疗待遇。

三、基金的筹集

(一)参合人的自负部分基金,由各村按户收取,并向各交费家庭出具财政专用票据,鼓励经济较好的村对参合人员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二)遵循整户参保原则一次缴清,中途不能退合,参合家庭中有在校学生的,学生也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三)合作医疗基金收缴登记时,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详细真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四、参合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合城镇居民享有的权利:

1、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2、按规定获取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3、符合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保障对象的参合人员实行二次补偿。

4、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享受政府对大病一次性救助和慈善总会补助的权利;

(二)参合城镇居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2、因病就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相关证件;

3、妥善保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镇里成立以镇长戴祥喜为组长,党政班子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放在社会事务办,徐玉萍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要成立以村支部书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学习好、宣传好合作医疗的相关补偿政策,做好本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工作,把收缴合作医疗基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各村要及时张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的通知,利用广播、宣传单等形式,深入解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使群众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优点和特点,了解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群众积极自愿参合。

3、明确责任,通力协作。要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责任到人,明确任务及时间限定,落实保费的收缴,确保参合率达到县、镇要求。各基金收缴人员要协调联动,做到资金收缴情况与实际参合人员相符,认真仔细地做好参合人员信息核对与登记工作。

 

附:横渡镇2013年各村城乡居民医疗基金收缴任务表

 

横渡镇人民政府

                   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县卫生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anmenxian/20210629/35069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