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横政〔2013〕41号
关于印发《横渡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办公室:
为了规范镇本级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堵塞财务开支漏洞,充分发挥镇级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行收支平衡。根据本镇实际,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横渡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希遵照执行。
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
横渡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管好用好本镇财政资金,强化财务、资产管理,规范工程核算,严格控制接待费、出租车费等公用经费支出,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政策、法规和《三门县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所有支出票据,先会计审核,后报镇长签字审批。
三、支出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否则一律不予入账。
四、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核算,工程应承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前,必须给财政所提供一套原始的完整的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协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报告书。手续不符的,拒绝付款。
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实行转帐,不得提现付款。
六、各种印鉴、支票、汇票应分开专人各自保管。
七、审批权限按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开支款项,均由经办人员、责任领导自行负责。
九、本制度适用于镇财政总会计,政府单位会计,镇基本建设工程,康庄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小学财务,发票管理(镇政府、中小学、农医保)。
第二条 票款结解管理
一、对外收费的票据,必须向镇财政所领取,并办理票据领用手续,使用的票据必须加盖“横渡镇人民政府财务专用章”。严禁使用非法票据,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办征收、罚没收入和县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款项,应按时向镇财政所结解,不得截留、坐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结解时间为每周五上午,全镇性征收的款项征收结束后,三天内全部上解镇财政所,逾期作挪用论处。
三、根据镇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有核定经费指标的办公室,财务全部由镇财政所统管。使用时经办人应说明使用情况,分管领导核实,镇长签字。使用的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返回的经费指标应用在开展本办的业务上,要勤俭节约,严禁私分和滥发奖金、实物。
四、发票按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电脑开票后,发票按电脑开票管理进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联系单位,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做到热情周到,力求从简,节约大方,制止浪费。
三、宴请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定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数50%,实行对口接待。
四、镇内公务接待活动,经书记、镇长批准后,到党政办指定人员处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分管党政办领导审核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就餐地点,如无接待审批手续的,镇财务不予报结;镇外就餐接待的,除书记、镇长外,一律不得挂账签单,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五、上述接待经费必须月结月清,财政所把关审核。
第四条 出差报销
一、按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人员出差。确需出差的,应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严格把关。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必须在出差回来后10日内进行如实填报,签报时需验证出差签批单,严禁以假冒真。因公外出县内外的一切旅差费(包括3天内的短期培训班)均由各办核定数中负担,镇机关不分事务概不负责。
四、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一般按《三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经批准参加超过3天的中短期培训班等学习期间的差旅费从镇政府经费解决。
五、电脑培训等费用由镇集体负担;公务员学历培训必须经镇主要领导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其学杂费、书费等凭毕业证书一次性给予报销,未经批准的一律不报。在学习期间,中途调动的,按调动前的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报。
六、出差时,原则上不预支旅差费,确需预支,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回镇结报时一次性予以扣回,不足部分自行解决,不得拖至10日后。
第五条 借款管理
一、本镇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借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均须镇长同意签字后方可。非本镇工作人员或工资关系不在此的一律不得借款。
二、借款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三、财务人员必须按领导批示要求及时扣回。否则对经办人员按擅自借款论处。
四、集体开支,需暂借的,数额必须从严控制,并要及时办理归还或结报手续。
第六条 用车管理
一、镇工作人员白天正常性下村工作的,需租用车辆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用车,但租车费用须在办包干基数中列支。
二、遇清明节防火、防台等镇中心工作或涉及全镇性行动需用车的,由党政办统一负责联系落实。
三、镇机关小车浙J5368T服从书记工作用车,浙JE8091服从镇长工作用车,副书记及其他班子成员需用镇机关车辆的,由党政办统一调度。
四、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镇机关小车必须按报县作风办的指定停放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需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领导干部不得私驾公车。
第七条 物品添置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添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购买,擅自购买的不予签报。
二、各办所需临时性少额办公用品,由各办报镇党政办,并由镇党政办安排专门人员到指定地点购买。
三、集体所需正常性的办公用品或各办所需大额物品采购,由经办人员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审批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采购,各办不得擅自购买。
四、对一次性购买数额较大的办公用品,必须经镇领导集体决定后方可购买。
五、党政办负责对购进物资的验收和进出库登记管理,财政所凭验收单报销。
六、购进的资产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由财政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八条 公物修理
一、镇机关干部必须自觉爱护镇内一切公共财物,不得故意破坏。
二、若各办或个人寝室有公共物品损坏的,必须到党政办领取《维修审批表》,并交由分管领导审批,维修费用超过100元的,需经办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镇长批准后,再由党政办负责联系修理。若自行找人修理的,属个人行为,不予报销。
三、大型公物维修,由党政办编造预算,经财政所审核,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党政办具体负责办理。一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竣工后,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会务安排
一、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
二、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党政办统一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通知、伙食费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编制会议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报销费用。
三、各科室经镇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科室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填写《三门县公务接待费审批单》,并统一由党政办按工作餐标准安排用餐。
第十条 公共费用
一、水电费。由党政办根据水、电表指数,分别计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二、电话费。镇机关办公电话统一由党政办负责与电信公司签订协议,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三、用烟。各办人员需接待用烟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填写用烟审批单,镇长同意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到党政办主任处领取,不得私自领烟。
四、用茶。各办因工作联系所需茶叶,经书记、镇长审批后,再由党政办发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对镇原有固定资产及今后新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造册登记。
二、固定资产的造册、登记由政府会计负责。购买大宗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三、凡因工作调动的,任何人都不得带走属镇所有的各种财产,并及时理清财务上应属个人偿还的财物,否则概不办理调动手续。
四、每年财政所会同党政办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凡属人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概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
一、基建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的,要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建单位。无论工程大小均需招投标书、协议、经中介机构审核的审定结果报告书,工程发包后,甲方必须提供原件一套给财政所。自建工程需提供工程图纸、方案、工程量等,原始票据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完整、明细、详实。
二、支出发票,承包工程付款发票必须三章齐全(监制章、开具发票监制章、承建单位章),与合同连贯,事由清楚,签章齐全。
三、基建工程,无论承包还是自建,给付款项均需转帐,不得提现付款。
四、严格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凭证、档案管理
一、财务管理人员对本镇一切业务往来的凭证,均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纪律、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二、对外一切款项的往来,均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予入账(内部传递凭证除外)。
三、镇财政所定期向领导汇报镇级财政的运行状况及建设性意见(一般每月汇报一次)。
四、镇长、财政所长、总会计、单位会计、报账员是管好本镇财政收支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对待,共同管好镇里财务。
五、按照档案法规定,严格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附 则
一、镇领导班子必须自觉带头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条款,镇其他干部也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共同管好本镇财务,以便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