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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1-2014-0012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4〕113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三门县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
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为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为重点,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4年底,全县三分之一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1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社员的主体作用,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社员(代表)大会公开决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定改革方案,分类推进改革。
二、把握重点环节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原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确定社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原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改革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各村要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二)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三)界定成员。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照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程序公开、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局备案。
(四)股权设置。原则上不设集体股, 以设 “人口股”为主、“农龄股”等为辅,或只设“人口股”。在“人口股”中男女享有平等股权。股东分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
(五)资产量化。折股量化到人(户)的资产,原则上为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六)健全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在设置股权、确股到人(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原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