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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1-2014-0014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4〕134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及时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办法》(三政发〔2014〕8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之日前,土地已被征收、经核定符合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参保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视为原参保被征地人员。
(二)《办法》实施后,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按《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三政发〔2014〕51号)文件规定,征收所有集体土地与安排参保名额的比例为1比1.25。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办法》实施后,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须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助标准
1.经县政府批准75%以上土地被征收村的被征地农民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按2014年上半年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档月缴费标准的16个月量化确定。
2.《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确定为“即征即保”村的被征地农民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按2014年上半年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档月缴费标准的22个月量化确定。
3.《办法》实施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标准随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额度为办理参保时我县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档月标准再乘以36。
4.政府补助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相关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参保标准
(一)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衔接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2.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的个人专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1)未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加上政府补助;
(2)已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待遇金额(余额少于零的按零计算),加上政府补助。
(3)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退回个人缴费存折。
3.未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
(1)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政府补助在办理参保时给予补助;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按《办法》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按补缴时个体劳动者最低档月缴费标准确定。
(2)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后,按月增发衔接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办法
1.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与未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一致。
2.折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被征地农民按照《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对应档次的政府补贴,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缴费合并计入个人账户。
(2)按照办理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5年的,缴费年限可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政府补助折算年限、个人正常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年限以及适用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和台人社发〔2012〕291号的原在岗工作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
四、待遇计发及相关规定
(一)衔接并轨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待遇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