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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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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SMD00-2014-0022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2014〕86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1218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台州市政府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等意见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体制机制,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参与平等竞争,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延长健康服务产业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2016年底,全县民办医疗机构床位达到320张以上,占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以上。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三)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医疗事业。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床位在50张以上、县域内目前相对紧缺的康复、护理、精神卫生、老年病等特色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新办的民营医院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标准,且应与现有的医疗机构形成合理的布局。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做大做强民办医疗机构。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医保定点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造,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三、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五)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格依法执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前须提供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验收合格证明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执业验收,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执业验收。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七)界定明晰产权。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民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民办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九)加强财务监管。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理事)。

(十)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增加其额外负担。民办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十一)增强社会责任感。民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 

四、大力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卫技人员队伍建设 

(十二)优化用人环境。民办医疗机构享有用工自主权,应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医疗机构应为其医务人员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务人员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医疗机构及其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参保费用。民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标准缴纳保险费用并享有相应的保障待遇。民办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医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鼓励民办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不同社会保险制度间转移关系的,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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