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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三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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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SMD01-2014-0001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4〕72号

 

 

关于公布2014年度三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

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5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台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8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三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准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五类: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低保标准(2013三门县城居民低保标准为6660元/年/人)两倍以内(含两倍),且持有本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下同)或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居民户口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低保标准以内且持有本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简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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