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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若干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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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0-2014-0021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2014〕85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县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若干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1218

 

 

三门县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若干意见

 

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妥善解决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问题,推进我县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02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优秀运动员就业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台体办〔2014〕81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体育等事业单位对专业人才需求的实际,现就我县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制定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范围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三门县注册,代表三门县参赛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1.获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2.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八名的运动员;

3.获亚运会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4.获亚洲锦标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5.获全运会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6.获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7.获省运会比赛金牌的运动员。

(二)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或教练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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