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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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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02013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三门县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15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6号)以及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1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为依据,更好地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和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学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变相择校等不正之风,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2.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政策,确保学区内学生正常入学。在“控制办学规模,控制班级规模”的前提下,学校若有空余学额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监察、公证等单位的监督、指导下,以公开摇号方式招收学区外学生。所有新生入学有关信息除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公开外,一律予以公开。 

3.坚持免费入学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包括各种名目的捐资助学款),县教育基金会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 

三、城关地区招生办法 

(一)城区界定 

本实施方案中的城关地区是指县实验小学、海游镇中心小学学区所辖的各行政村、社区以及海游镇范围新建商品房(以下简称城区)。 

(二)学区界定 

1.海游镇各行政村、社区按照传统学区划分,不作调整;新建商品房以海游街、文化路中轴线为界,东边为海游镇中心小学(心湖小学)、海游中学学区;西边(包括广润社区)为县实验小学(外国语小学)、城关中学学区。 

2.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员户籍登记应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相一致,并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3.有户籍但无房产的义务教育适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符合三政发〔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大专院校学生户籍迁移、“祖孙投靠”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4.户籍与房产不在同一学区的,须在8月2日报名前,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将户籍迁至现居住地,到变更后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三)2013年秋季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学校名称 

班级数 

班额 

总招生数 

县实验小学 

12 

45 

540 

县外国语小学 

海游镇中心小学 

12 

45 

540 

心湖小学 

三门县初级中学 

8 

50 

400 

(其中体艺特长生10人、摇号20人) 

海游中学 

11 

50 

550 

城关中学 

12 

50 

600 

(四)招生程序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不同对象,按以下先后批次顺序招收学生。 

1.第一批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义务教育适龄人员,由相应的义务教育学校直接招收入学。 

(1)有城区户籍的义务教育适龄人员(小学为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凭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小学)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报名,由接收学校负责汇总后在8月5日前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于8月7日前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8月9日前完成核实确认。8月2日后完成户籍迁移的,除父母正常工作调动的随迁子女外,回原户籍学区学校报名。 

(2)符合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三县委〔2012〕3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明)、预防接种证(小学),由所在单位于7月31日前向县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才办审核通过后于8月1日前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3)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一年以上(2012年7月31日前任职),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子女需就读城区学校,由所在单位提供其父(母)身份证明、户口簿、任职文件、相关证书、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近3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相关资料,于7月22日前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于7月31日前完成审核)通过后, 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4)省、市级特色示范校的初中特长新生参照县普通高中体艺特长生招收办法,由学校组织报名,由县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通过严格考核测试后予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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