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SMD00—2013—0004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进一步拓宽就业领域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在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产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毕业五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由县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三门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工资低于我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给予个人15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到三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地无个人房产且租用住房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补助和租房补助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毕业年度内三门籍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农村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个人300元/月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都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
(四)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及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性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个人每年48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三门籍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困难家庭及从事微利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给予50%贴息。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并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所需要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鼓励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3年内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2.5万元补助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农发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