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全面落实省、市“三改一拆”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县“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重拳打击“两违”现象,遏制“两违”势头,维护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已建违法建筑必须在4月21日前,主动向所在乡镇申报登记;在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五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制拆除。
二、通告发布后在建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施工现场,供电、供水企业必须停止供电、供水。
三、违法建筑涉及公路、水利、电力、消防等设施的,交通、水利、电力、消防等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